除了有罪预设和政法认同之外,笔者发现,尚有一种对事实可靠性的常识性认知对法官倾向于控方案卷产生影响,并集中体现在对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的可靠性认知上。一方面,就被告人供述而言,在一些法官看来,审前的供述笔录往往是被告人在意志最薄弱的时刻心理防线被突破而做出的,只要取证程序合法,不存在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违法取证的情形,那么这类侦查笔录绝大多数时候在真实性上可以说是可靠与可信的;而到了庭审的时候,被告人马上将会面临判刑,他可能会本能地翻供,或者可能会抱有侥幸心理,希望通过翻供逃避罪责,因此这个时候的陈述在可靠性上相对而言就要差一些。[9]
另一方面,就证人作证而言,不少法官则认为证人在案发后不久作证,一则记忆尚比较清楚,二则还没有来得及考虑可能存在的各种利害关系,或者某些利害关系尚未在心理层面形成(如还不知道被告人是什么样的人,是黑社会的或者是熟人等),或者侦查机关所形成的某种心理威慑力(通常情况下,老百姓都比较害怕公安人员)使得证人不敢考虑过多的情感因素,因此这个时候形成的证言笔录一般来说是比较可靠的;而在案发很久之后或者到了开庭时,不仅因为时过境迁使得记忆可能会模糊,而且证人可能已经知道了被告人的一些背景情况,从而可能或者因为记忆原因而说不清楚,或者因为害怕得罪人而有所顾忌,或者考虑各种感情因素而避重就轻,因此其可靠性更值得怀疑。[10](www.xing528.com)
上述关于事实可靠性的常识性观点,对于法官在事实判定中认可控方案卷有着非常直接的影响。具体而言,对于被告人供述来讲,一旦出现被告人当庭翻供的情形,法官的潜意识反映可能就是被告人希望通过翻供逃避罪责而不相信被告人的当庭供述,而倾向于采信被告人的在侦查或者起诉阶段所做的供述笔录。同样的道理,对于证人证言而言,一旦出现证人出庭时做出不同于以往所做的证言笔录的证言,法官的第一反应更可能是证人做出不同的证言可能是受到了一些外部的影响,并因此不相信证人当庭改变的证言而优先采信证人以往所做的证言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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