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职业认同是相对法律职业认同而言的,意指法官在心理上认同公安机关和起诉机关,而与辩护律师保持距离。[8]如表6所示,在大部分法官眼里,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同属于国家政法机关,有着相同的公务员身份,行使国家公共权力,承担着类似的政治任务,拿着相差无几的薪酬,都受官僚文化的熏陶和塑造,因此基本上属于一类人,是真正的同行。与此同时,在许多法官看来,律师与法官虽然有着类似的教育、考试经历并掌握着相同的法律专业知识,但是其不属于国家公权力体系,只不过是当事人的“代言人”,维护的是私人利益,除了盈利之外不可能有更高的职业动机;加上律师的收入一般来说远高于法官的收入,律师所从事的辩护工作又经常给法官带来麻烦乃至影响法官的考核成绩,而且在许多法官看来,“案件的主要工作都是我们做的”,难免产生“我办事,他拿钱”的不平衡心理,因此在心态上对于辩护律师如果不是排斥的话,至少也是没有多少亲近感可言的。
表6 法官对待侦查人员、公诉人和律师的态度
注:访谈总人数为12人。(www.xing528.com)
法官的这种政法职业认同对于裁判形成的司法过程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并具体表现为对控方工作表示认可乃至信赖,即要么认为经由侦查立案、逮捕、起诉等多道工序“筛选”“甄别”的案件“不会存在好大的问题”;要么不愿意直接反对控方的观点。在笔者看来,这样的认知倾向对法官倾向于控方案卷可有着相当重要的影响。比如,在证据材料的采纳和采信上,对于被告人或者辩护律师就控方证据(案卷)的合法性提出的异议,法官之所以会寻找一些理由维护控方证据(案卷)的合法性,其实与法官对控方工作的认可存在着莫大的关联,即认为控方的证据材料在总体上是可靠的,不愿意否定控方的工作,不愿意得罪同行;而对于那些与控方指控证据相异的证据,比如当庭所做的不同证言或者被告人的当庭翻供,法官之所以总是倾向于优先采用控方案卷笔载明的证据,当然与有罪预设可能存在联系,但实际上同样与法官对控方的认同、对控方工作的认可存在相当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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