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有罪预设是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一种认知倾向,是一种对更可能有罪而非无罪这一结果的倾向性预测。[7]不过实践中,这种有罪假定的倾向还建立在判决结果形成的概率基础上,即在法官经年累月判决的被告人中,绝大部分都是有罪的并且未被上诉或者改判这一事实。表5法官对待案件结果认知情况注:访谈总人数为12人。
有罪预设是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一种认知倾向,是一种对更可能有罪而非无罪这一结果的倾向性预测。[6]从过程的角度来看,这种倾向的内涵是,在经过侦查立案、逮捕、起诉等多道工序的“筛选”“甄别”之后,被告人更可能有罪而不是无罪,因此随后的审判活动顺势而为建立在他可能有罪的假定之上。[7]不过实践中,这种有罪假定的倾向还建立在判决结果形成的概率基础上,即在法官经年累月判决的被告人中,绝大部分都是有罪的并且未被上诉或者改判这一事实。此外,法官的这种倾向还与建基于中国社会总体治安环境上的一般认知有关,比如一些法官就认为,社会上违法犯罪的人数不胜数,“被抓到的都是少数”,“被抓住的多半就是犯罪分子”(见表5)。
表5 法官对待案件结果(有罪无罪)认知情况
注:访谈总人数为12人。(www.xing528.com)
毫无疑问,无论法官有罪预设导源于何处,法官的这种倾向对于控方案卷在法官判定事实过程中的地位有着相当的影响,因为既然已经假定被告人更可能有罪,而控方案卷一般来讲毫无疑问都是导向有罪的,两者之间可以说存在一种天然的亲和性。具体而言,在有罪预设下,对于证明被告有罪的控方证据(表现为案卷),法官当然更可能接受控方案卷或者仅仅进行粗陋的可采性审查,甚至对于一些未经审查的案卷材料也可能不愿意否定,而对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就控方证据提出的合法性异议则可能倾向于漠然置之;同样对于支持有罪的指控证据(表现为案卷),法院在有罪预设的认知下也更可能优先采信,而对证人当庭做出的不同证言或者被告人的当庭翻供等不利于定罪的证据则更可能持排斥态度,并以各种倾向于定罪的理由最终不采信这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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