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法官对控方案卷证明力的优先接受主要有如下两个具体表现。
其一,同样是证人证言,只要出庭证人的证言不利于指控,则优先采信控方案卷中的证言笔录。具体而言,从笔者访谈了解的情况来看,对于有证人出庭的案件,当庭证人证言与公诉人宣读的证人证言案卷不一致的情形,在涉及定性问题的案件事实时,法庭通常会以证人以前的作证案卷作为“弹劾证据”询问证人的当庭证言,追问证人当庭做出不同证言的原因,分析什么时候做出的证言更可靠,但是在结果上尤其是反映在判决书上,则通常或者以证人当庭做出不同的证言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或者以证人以往所作并记载于案卷中的证言与其他案卷能够形成证据锁链并相互印证,或者当庭陈述与案卷材料相互矛盾,或者证人以往在侦查机关曾作过前后不一的证言,甚至不说明任何理由即不采信与案卷材料不同的当庭证言。[4]
其二,同样是被告人供述,如果被告人当庭翻供,则一般认定控方案卷中的被告人供述笔录具有优先的效力。具体而言,实践中在被告人的当庭供述与案卷记载的供述不一致(翻供)时,样本法院主要采取了如下做法,并最终采信控方案卷材料(见表4):最常见的两种做法是,以案卷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为由否定被告人的当庭翻供,或者以“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不符”为由不予采信;还有一种做法是,法庭默许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或者亲自宣读被告人向侦查人员所做的有罪供述案卷诘问被告人,以证明被告人当庭所做无罪辩解的不可信性或翻供的不合理性,并不采信被告人的当庭供述。
表4 被告人翻供及法官的处理方式(www.xing528.com)
注:A代表法官“以案卷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为由否定被告人的当庭翻供”;
B代表法官“以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不符为由不予采信”;
C代表法官“以默许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或者亲自宣读被告人向侦查人员所做的有罪供述案卷诘问被告人,以证明被告人当庭所做无罪辩解的不可信性或翻供的不合理性,并不采信被告人的当庭供述”;
D代表法官的其他处理方式。
当然必须指出的是,上述对控方案卷的优先采信主要适用于关于罪与非罪证据的认定,对于量刑,法官似乎普遍比较宽容,原则上辩方的量刑意见都会得到较为认真和平等的对待。此外,在关乎罪与非罪证据的认定上,实践中也并非没有采信与控方出示的证据相矛盾的证据或者被告人翻供的情形。只是后一种情形中,证据采信的过程往往颇费周折,通常情况下都要超越司法程序进行内部讨论、审批或者向上级法院请示,有的甚至还要与侦查、起诉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协调,而最终的结果也往往很难体现为无罪判决,通常都是以检察院撤诉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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