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对控方案卷证据能力的推定,主要有如下三个比较突出的实践表现。
其一,有些控方案卷材料未经法庭当庭审查即直接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这一点最明显的体现就是庭审案卷中载明的公诉机关举证的证据材料数量与法院最终归档的证据卷中实有的证据数量存在着一定的差值,具有这种情形的案件比例亦不低(见表1)。也就是说,在不少案件中,一些证据材料没有经过当庭质证和法庭的当庭审查。
表1 未经当庭审查质证的案件数及未审查质证之证据材料数量的分布情况
注:()中的“1-3件”等指未经审查质证之证据材料的数量。
由于通常情况下,法官在最终形成判决时考虑(翻阅)的乃是整个案卷载明的证据材料,而非仅仅当庭出示、宣读过的那些证据材料,因此这些未经当庭出示和审查的案卷材料事实上也就成了裁判做出的依据。换句话说,对于这些未经当庭出示和审查的案卷材料,法官其实不自觉地推定它们具有证据能力。
其二,即便公诉人当庭出示的案卷,法官也只是做相当粗陋的审查。从笔者旁听的情况来看,这一点主要体现在法官对公诉人摘要式、合并式宣读案卷的采纳上(见表2)。所谓“摘要式宣读”,就是宣读的不是一份完整的笔录,甚至不是反映被告人、证人、被害人主要意思的笔录内容,通常是案卷中最有利于公诉的若干段落;所谓“合并式宣读”,就是对于若干个内容大体接近的笔录,采取合并概括式的方式介绍,也就是不再直接宣读案卷的原始内容,而只是将这些笔录所要证明的事实做一概括和归纳。[3]“摘要式宜读”“合并式宣读”的后果就是法庭上仅出示了有利于指控的证据材料,案卷的调查变得极为迅速,原始的事实难以呈现,不仅辩护方难以提出有力的辩护意见,法官在证据的合法性上也不可能当庭得出清晰的判断。但是尽管如此,如表2所示,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官都会当庭宣布对这些案卷材料予以采纳,至于那些少数没有当庭宣布采纳的笔录,则经由法官的庭后阅卷而在事实上被采纳。(www.xing528.com)
表2 公诉人摘要式、合并式宣读案卷及其采纳情况
注:这里旁听的案件均为普通程序案件,各个法院旁听的案件数量均为5个。
其三,对于少数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持有合法性异议的案卷,法官一般都倾向于支持而不是否定案卷的合法性。从阅卷的情况来看,这种情形在实践中主要体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辩护人对公诉人直接宣读证人、被害人笔录、书面鉴定结论向法庭提出异议,认为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应当出庭,其证言、陈述和鉴定结论应经过交叉询问和当庭质证之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种情形下,从笔者阅卷和旁听的情况来看,法院一般都是以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材料符合“三性”要求径直采纳,从而无视要求证人出庭的申请。从调查的情况来看,这种无视的情况竟然达到100%的比例(见表3)。
二是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取证程序的合法性提出抗辩,尤其以被告人的审前供述是被欺骗、诱骗乃至刑讯逼供所致为由,请求法院排除相应的证据。遇到这种情况,从笔者阅卷获得的情况来看,法庭主要有如下做法:以“证据相互印证”为标准,认为被告人供述笔录与其他证据相互吻合一致,辩护方对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指责不成立;以“经原审法院核实,不存在违法取证情况”“经公诉机关调查,侦查人员没有实施刑讯逼供”为由拒绝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辩护方“没有提出相关事实和证据”为由拒绝辩护方所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特殊情况下还会以侦查人员出具“情况说明”等书面材料为根据否定刑讯逼供或其他违法取证行为的存在,并采纳相关案卷材料。从笔者了解的情况来看,如表3所示。无视辩方要求排除证据并最终采纳控方相关材料的比例高达90%以上。
表3 辩方申请证人出庭和申请排除证据的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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