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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内部行动者对审判委员会放权改革的影响分析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前文审判委员会在“放权”改革之前的功能来看,这种方法必须能够恰当地关照法院内部诸层次行动者的动机与利益,并能反映诸层次行动者基于不同利益的复杂关系。有鉴于此,我们将秉承过程分析的方法,把焦点对准审判委员会“放权”改革中法院内部各个层次的行动者。在我们调查的时候,该院关于审判委员会“放权”的改革已经结束,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刑事案件比例已经大幅下降,并已稳定在案件总量的4%以内。

法院内部行动者对审判委员会放权改革的影响分析

要理解有着特殊功能背景的审判委员会“放权”改革,要回答审判委员会的“放权”是如何实现的这个问题,在我们看来,必须抛开静态的教义学和权力分析,寻求一种能够展示和分析放权进程全貌的方法。从前文审判委员会在“放权”改革之前的功能来看,这种方法必须能够恰当地关照法院内部诸层次行动者的动机与利益,并能反映诸层次行动者基于不同利益的复杂关系。

社会学方法上,关于如何描述一个社会事实,理论上历来存在着结构分析方法和过程分析方法的对立。概而言之,结构的方法将社会事实看作是固态的、静止的和结构性的东西,[8]并将注意力集中在给社会相互作用以方向性并将其定型化的种种规范、制度及其抽象化上;[9]过程的方法则将社会事实看作流动的、鲜活的和动态的东西,[10]并将注意力集中于使规范、制度运作的个人行动层次上。[11]

对于结构分析方法与过程分析方法,人类学家威尔逊曾评论道,“结构分析主要把社会的位置或地位之间的关系作为问题,对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者个人的行动缺乏关心。从那里可以看出对抽象化的明显喜好。反过来,作为这种抽象化必然基础的特殊性则极易被忽视”。而“各种规范或者行为的一般规则总是被翻译为现实的行为。这个过程终究是被个人在特定的状况下、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而操作的。因此,为了完整的分析复杂的社会过程,应该把研究的焦点放在现实中构成这些过程的个人行动层次上去”。[12]

事实上,不仅一些人类学家倾向于过程分析方法,一些经济学家同样倾向于过程分析方法。被誉为公共选择理论之父的詹姆斯·布坎南曾言:“人们在政治上的相互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有点像复杂的交换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投入的是个人的估价或喜爱,而过程本身被想象为手段,通过这个手段这些可能分歧的喜爱多少会结合或聚集成一个模式的结果,人们的注意力或多或少必然引向相互作用过程本身,而不是引向对结果本身含糊的估价。”[13]

显然,从威尔逊和布坎南的观点来看,过程分析方法更适合也应该成为我们展示和分析审判委员会“放权”进程的方法:这种方法不仅能够展示审判委员会“放权”进程的全貌,而且能够将法院内部诸层次行动者基于不同利益和动机的行动关联统合进这一进程之中。有鉴于此,我们将秉承过程分析的方法,把焦点对准审判委员会“放权”改革中法院内部各个层次的行动者。(www.xing528.com)

考虑到一个以行动者行动为核心的分析方法与实地调查具有本性上的亲和性,本章的分析将主要以我们对某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放权”改革实践的三次实地调查(含一次补充调查)为基础。

我们调查的法院为中国西南某省的一个县级法院。该法院现有法官(具有审判资格的审判人员)57人,其中审判委员会委员13人。尽管这些法官大部分都具有了大学本科学历(37人),其中还有1人具有硕士学位,但是其中正规的法学科班生只有5人,其余的文凭主要通过成人教育、高教自考、党校、法院夜大或大学研修班等在职教育途径获得。在我们调查的时候,该院关于审判委员会“放权”的改革已经结束,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刑事案件比例已经大幅下降,并已稳定在案件总量的4%以内。

根据过程分析方法的要求,在调查过程中,我们把重点放在审判委员会“放权”改革中法院内部不同组织层次的行动者——法院院长、兼任部门“一把手”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普通法官身上,[14]并主要通过访谈来了解这些行动者曾经的行动。访谈涉及的人员,先后包括审判委员会委员4人和法官6人。其中访谈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先后包括院长1人、刑庭庭长1人、原刑庭庭长现民庭庭长1人、研究室主任1人。法官主要以刑庭(4人)和研究室的人员为主。访谈的方式,按照调查法院的安排,刚到该院时访谈以比较正式的会议形式进行,后来逐渐采取了一些非正式的形式,包括吃饭间隙的谈话、与个别法官单独交流等方式。访谈所涉及的提问,正如后文将逐一展示的,主要涉及特定功能/利益背景下各层次行动者在“放权”进程中的认识和考虑。访谈的问题,主要以法院内部诸因素为主,也涉及法院的外部环境因素。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在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访谈过程中,我们都得到了该院从法院院长到普通法官的大力支持。由于我们在访谈过程中遵循了访谈的基本原则,特别注意暂时“悬置”了我们自身的法律知识和社会科学知识体系并随时保持反省,[15]且我们主要是作为一个学习者、一个倾听者,而不是一个“调查者”、甚至一个“挑刺者”的面目出现的,加上该院院长的“开明”,因此访谈是轻松而真诚的:无论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还是普通法官都不避讳而是很积极地参与我们的交谈;一些委员和法官显现出了很强的发言欲望,并时有争论;包括院长在内的部分法官甚至还纠正他们认为我们成问题的提法。从我们对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普通法官的访谈结果来看,尽管三者的角度不尽相同,但在总体上,正如后文将展现的,他们的说法基本上没有表现出特别冲突的地方,而是表现出了某种主体间的一致性与客观性[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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