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尽管当前国家层面明确要对审判委员会进行改革,但在理论上,坚持废除或者认为最终审判委员会应当被取消者仍不少见,[20]因此理论上审判委员会的存废仍然是一个问题。主张保留审判委员会的观点,大致是审判委员会在中国当前的语境下有着诸多实际的难以替代的功能。从本文对中国审判委员会特色问题的研究结论来看,审判委员会的存废之争在相当意义上应该可以休矣。
尽管当前国家层面明确要对审判委员会进行改革(而不是废除),但在理论上,坚持废除或者认为最终审判委员会应当被取消者仍不少见,[20]因此理论上审判委员会的存废仍然是一个问题。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这里有必要再次回顾这一争论双方的基本观点。
主张废除审判委员会的根本论点,大致有三点:一是所谓的“世界”通例,具体说来就是,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发达国家的司法体制中均没有审判委员会的设置;二是审判委员会不利于司法特别是法官的独立审判,因此不利于司法公正履行社会赋予其的职能;[21]三是审判委员会的审判分离,不符合直接言词原则,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主张保留审判委员会的观点,大致是审判委员会在中国当前的语境下有着诸多实际的难以替代的功能。(www.xing528.com)
从本文对中国审判委员会特色问题的研究结论来看,审判委员会的存废之争在相当意义上应该可以休矣。之所以如此结论,除了保留论者所秉持的功能、实用主义的考虑,笔者认为更是因为废除论的所有理由都难以成立:其一,欧美国家确实没有名为审判委员会的组织,但是并非没有承担着类似功能的组织,因此并不存在废除论学者所假定的通例;其二,欧美国家法院内常规审判庭也会受到法院内其他组织(全席法庭、大审判庭等)的实质性制约,可见审判独立也并非铁板一块,很可能有着多种类型;其三,一般意义的讨论审判分离并没有意义,欧美国家的实例表明,事实问题的审判分离可能正当性严重不足,而法律问题的审判分离则并不会造成严重的正当性拷问,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审判委员会组织本身,而在于审判委员会所为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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