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就此而言,中国审判委员会在设置上的全覆盖性的确有着自身的特点。与此同时,中国审判委员会的职责设定同样颇有特色。可以说,中国审判委员会集诸多职责于一身的职责设定,与欧美国家法院高度分化的组织架构相较确实颇具特色。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因此审判委员会的设置为全面覆盖型,即任何一个法院都设置有审判委员会,而不论其属于何种层级的法院。这一点与欧美国存在相当大的区别。正如前文所介绍的,欧美国家虽然也存在类似中国审判委员会的组织,但是一般都只是在较高等级的法院才会设置,如美国只在联邦上诉法院设有全席审判,德国则只在联邦最高级别法院设有大审判庭、联合大审判庭等。就此而言,中国审判委员会在设置上的全覆盖性的确有着自身的特点。
与此同时,中国审判委员会的职责设定同样颇有特色。正如前面已经介绍的,欧美国家确实存在承担了审判委员会某些职能的类似组织和机制,但是这些组织中的单个组织往往只承担同一性质的职责,比如美国的全席法庭即只承担确保所属司法辖区内裁判的一致性之职,联邦司法委员会则主要承担政策制定之责,法院则是指定官员或私人机构则完成案例汇编作业。与之相比较,中国审判委员会作为一个组织,其职能设定要宽泛得多,立法的表达是总结审判经验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但实际上包括了从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发布指导性/参考性案例到听取审判业务部门的工作汇报以及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等极为繁杂的功能期待。可以说,中国审判委员会集诸多职责于一身的职责设定,与欧美国家法院高度分化的组织架构相较确实颇具特色。(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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