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审判委员会的第一项工作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最高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意见则将审判委员会的这项任务称之为“宏观指导职能”。[5]对此职能,最高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有更明确的规定,即包括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发布指导性/参考性案例、听取审判业务部门的工作汇报以及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如案件质量评查等)。以审判委员会的这些功能为线索,笔者发现,欧美国家同样存在一些类似的组织。
1.美国的类似组织
美国存在着承担类似审判委员会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编纂案例职责的机构,其中国内学界比较熟悉者,为联邦司法委员会。联邦司法委员会是由国会建立的国家一级联邦司法部门政策制定机构,其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制定司法系统的政策方针,如向各联邦法院提出加强管理程序一致性的建议,向联邦最高法院建议诉讼程序规则和证据法规则,制定及提出有关法官管理的其他规则和建议等,从而从国家层面具体指导司法系统的未来走向。
不过,美国不仅有联邦司法委员会这样的全国性组织,国会还为每一联邦巡回区法院建立了联邦巡回司法委员会,其责任除了包括向联邦司法会议推荐新法官人选和批准法院工作人员的雇佣外,也负责审核联邦地区法院的规则,监督法院的工作量,审核法官不良行为报告并建议做出处理等。[6]从联邦司法委员会和巡回司法委员会的职责来看,其明显与中国审判委员会的规范制定职责设定极为相似。
此外有趣的是,对于在中国由审判委员会承担的指导性/参考性案例汇编职能,在美国同样有相关机构从事此项工作,只是呈现出非常社会化的一面。美国作为典型的判例法国家,联邦法院系统的案例汇编至关重要。美国法院的案例汇编由法院自己印刷和发表,或者在一名专门负责案例汇编的法院官员的监督下由政府机构负责印刷和发表。但是实际上,由一家私人公司——WEST公司建立的案例汇编系统更有影响力,该系统在19世纪末就得以建立,如今已经相当程度地替代了官方的案例汇编,并获得了实际的权威地位。[7](www.xing528.com)
2.德国的类似组织
关于德国的情况,虽然受制于资料短缺,尚不清楚其是否有专门的组织承担类似中国审判委员会司法解释和制定规则之职责,但是有资料表明,德国也存在承担类似审判委员会案件质量管理和编纂指导性/参考性案例职责的组织和机制。
就案件质量管理而言,德国存在着一种同侪定期评价机制,其中法官所在的法院审判庭的主管法官负责承担对年轻法官工作进行评审的特别责任,评审的内容包括受评审法官主持法律程序的有效性(例如他如何对待证人和诉讼各方)及其书面法庭意见的质量(特别是如何将法律应用到他的案件中),另外,案件处理的速度和撤销原判率等也是重要的评审内容。[8]德国的这一套案件质量考评的体系和机制,虽然并未由专门的机构来承担,但在功能上与中国审判委员会设定的质量评查职能是殊途同归的。
就案例编纂而言,德国与中国一样是成文法国家,判例在德国并未作为正式的法律渊源,但是在“依法裁判”和“相似案件应当得到相似解决”的司法哲学引领下,德国的判例仍具有重要的“事实上的约束力”或“准法律效力”。在此背景下,案例编纂就变得意义重大。在案例汇编上,德国采取了与美国类似的做法,即存在两套汇编系统,一套是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官方汇编,另外一套是《新法学周刊》所做的民间汇编。[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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