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决了将纠纷解决作为刑事诉讼目的的适当性之后,现在有必要讨论纠纷解决作为刑事诉讼目的的正当性基础。只有纠纷解决助益于刑事诉讼中所有利益相关者处境的改善,将其提升为刑事诉讼目的才是正当的和有价值的。在笔者看来,将纠纷解决作为刑事诉讼目的,一方面毫无疑问有利于弥补以往刑事诉讼目的重点关照国家与被告人关系而忽略被害人与加害人关系的局限,在面上涵盖了所有利益相关者,因此符合刑事诉讼目的之公正属性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更为实质的是,其扩大了被告人、被害人保护的范围,有利于被害人、被告人权益获得更为实质的保护,并有利于社会关系的恢复并促进社会和谐。
首先,有利于被害人需要的满足。在传统刑事诉讼中,刑事司法权由国家垄断,国家代理被害人参加诉讼,被害人往往仅仅被作为证人,其权利虽然也得到部分的关照,但是正如学界已有研究正确指出了的,这种关注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在这样的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被国家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而硬生生地吸附在自己身上,其主体地位并未真正确立,其真正需要并未被充分地考虑,[29]假定的通过惩罚被告人满足被害人的复仇需要只不过是对被害人真实意愿的有意曲解而已。对此,有学者辛辣地指出,“这真是绝妙的讽刺,也是一场终极的悲剧。那些直接遭受犯罪侵害的人们反而不是解决犯罪方案中的组成部分,实际上,他们甚至没有被纳入我们对这一问题的理解的框架之中。”[30]在笔者看来,一旦纠纷解决成为刑事诉讼目的,被害人的这一悲剧性地位将得到根本改善,因为在这一目的指引下,被害人的地位将不再仅仅是证人,而是货真价实的当事人,其将不再完全依附于公诉人,而有了自己的独立声音和讨价还价的权利,其作为被害人的各种需要尤其是复仇之外的需要将得到更为充分的关注。
其次,助益于被告人回归社会。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乃是刑事诉讼发展的原动力,整个刑事诉讼的发展史,几乎就是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史,关于被告人权利保护的研究,也因此汗牛充栋。但是,由于强调国家与被告人之间的对立,对被告人的保护往往强调其与控方的所谓“武器对等”,而忽略了一个基本的事实,即绝大部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程序结束之后还要继续生活。换句话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当前对抗起诉的“武器”得到充分的关照,其未来如何继续生活——其核心就是被告人如何回归社会——却被忽略了。[31]在笔者看来,当前的对抗尽管重要——因为这可能意味着不受追究,但是未来的生活或者说回归社会至少同样重要。惩罚尽管必不可少,关爱、教育等同样至关重要。[32]因此,必须从刑事诉讼的整体观念层次重视这一问题。实际上,在西方国家,被告人回归社会被认为是非常重要的值得追求的目标,并因此成为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33]结合本文主旨,将纠纷解决作为刑事诉讼目的,使得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的纠纷可能得到更为实质性的解决(其中可能包括了悔罪、道歉、协商、赔偿等等),将大大助益于被告人的社会回归:一方面,被告人可能获得被害人的理解乃至原谅,从而有利于被告人获得较轻的刑罚;另一方面,被告人也可能因此获得较好的社区评价,从而减少社区对被告人的排斥。(www.xing528.com)
最后,促进社会关系的恢复与社会和谐。在现代国家司法产生之后,普遍的观念认为刑事司法权应由国家垄断,以便避免复仇和扩大社会暴力,因此刑事司法应变为未来导向,关心让犯罪人和潜在的犯罪人遵守法律,而不是让他们弥补过去的罪行。[34]在这种刑事诉讼观念下,通过惩罚使未来不再发生类似的犯罪成为关注重点,已经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则被弃之不顾。其结果就是国家似乎只顾惩罚,只关注抽象法律秩序的还原,而忘却了具体社会关系的恢复,从而使得因为犯罪而导致的紧张社会关系并不因惩罚而消失,复仇行为虽然被巧妙地抑制,怨恨心理却仍在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循环,家族之间的关系紧张、社区的不安全感等亦仍然如影随形。正是在此情形下,将纠纷解决作为刑事诉讼的目的,强调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纠纷的实质解决,正好可以弥补传统刑事司法的上述不足,至少部分有助于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在具体语境下的修复,终结因为犯罪和惩罚导致的永无休止的怨恨循环,消弭紧张的社会关系,祛除可能的矛盾激化,恢复社区的安全感,从而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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