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大部分仲裁裁决能够获得自动履行,但仍然会出现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情形。为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允许其要求法院予以救济,采取各种强制手段迫使对方当事人履行裁决,其中包括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指在裁决国以外的国家寻求裁决的承认与执行。[17]广义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包括两个阶段: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亦被称为执行许可程序(procedimento de exequatur),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对向其要求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另一个国家作出的仲裁裁决)作出声明,使得在外国法律制度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取得与本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的同等效力。大部分国家的仲裁立法将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一并规定,《纽约公约》亦使用了同样的表述。虽然承认和执行两个术语不可分割,但两者并不相同,亦不必然关联,因为一项裁决可以得到承认而不一定需要执行。因此更为准确和清晰的表述应当将其区分为“承认”与“承认和执行”。[18]
目前世界各国对于如何界定仲裁裁决是国内裁决或是外国裁决,采用了不同的标准。一些国家根据裁决是否适用外国程序法和实体法作出来确认其是否外国裁决,即采用准据法标准来确认裁决的国籍;另一些国家则根据地域标准作出区分。除此之外,亦有国家根据需要将上述两种特征合并分析。[19]
如前所述,2002年7月23日,巴西确认了其于1958年签署的《纽约公约》,并以之作为执行国际仲裁裁决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据。在此之前,《仲裁法》第34条至第40条也规定了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外国商事仲裁裁决要在巴西获得承认与执行,必须满足《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的要件,并根据该法第483条、第484条的规定,向联邦高等法院提出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通常由一方当事人以书面方式提出,除应满足《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的要件要求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经巴西领事馆正式认证的裁决正本或经正式鉴证的副本一份,及一份经宣誓的翻译本。(2)仲裁协议的正本或经正式鉴证的副本一份,及一份经宣誓的翻译本。上述规定与《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类似,后者对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作了统一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1)经正式认证的裁决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2)公约第2条所指的仲裁协议正本或经证明的副本。(3)如上述裁决或协议所用文字非为援引裁决地所在国的正式文字,申请人应提供译本。译本应由公设或宣誓的翻译员或外交或领事人员认证。对于需要认证的仲裁协议和裁决书副本,应有仲裁地公证机关的公证和裁决作出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上述手续是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必要条件,如果当事人在提起申请时未能满足上述条件,可以在后续的程序中补充。如果无法提供或不予提供,法院可不予立案,但不得以上述理由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因为上述情形并不构成公约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法定理由。当事人在具备条件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巴西国家概况》,http://www.fmprc.gov.cn,下载日期:2016年4月4日。
[2]《托尔德西里亚斯条约》(西班牙语为“Tratado de Tordesillas”,葡萄牙语为“Tratado de Tordesilhas”)规定两国将共同垄断欧洲之外的世界,并将“穿越当时已属葡萄牙的西非佛得角群岛与哥伦布最早为西班牙发现的美洲土地古巴岛和伊斯帕尼奥拉岛连线中点的经线”作为两国的势力分界线。这条经线位于佛得角以西370里格,即西经46°37′附近。分界线以西归西班牙,以东归葡萄牙。西、葡两国分别于1494年7月2日和9月5日批准了该条约。这条分界线也被称为“教皇子午线”。
[3]《纽约公约》中的裁决既包括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也包括由机构仲裁作出的裁决。截至2015年7月,该公约共有155个成员国。
[4]马占军:《中国内地与澳门地区商事仲裁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92页。
[5]叶青主编:《中国仲裁制度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67~68页。
[6]乔欣主编:《比较商事仲裁》,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7]沈四宝主编:《国际商事法》,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9年版,第380页。
[8]中国不允许在仲裁员名册以外选定仲裁员,而名册中的仲裁员人选可能并不具备处理特定纠纷的能力,但巴西允许在仲裁员名册以外选定仲裁员。(www.xing528.com)
[9]Alan Redfern&Martins Hunter,Law&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Sweet and Maxwell,2004,p.48.
[10]康明:《商事仲裁服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13页。
[11]兰阳:《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载《仲裁与法律通讯》1991年第3期。
[12]张斌生主编:《仲裁法新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版,第182~187页。
[13]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版,第283页。
[14]张斌生主编:《仲裁法新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版,第414页。
[15]Aron Broches,eCourse Against the Award,Enforcement of the Award,Report VII,UNCITRAL's Project for a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ICCA Congress Series No.2,Interim Meeting(1984),p.208.
[16]马占军:《中国内地与澳门地区商事仲裁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12页。
[17]张斌生主编:《仲裁法新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版,第250页。
[18]Alan Redfern&Martin Hunter,Law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4th Edition,Sweet and Maxwell,2004,p.434.
[19]Tatiana de Oliveira Goncalves,Reconhecimento e Execução de Sentenças Arbitrais Estrangeiras,RevistaÃmbito-Jurídico 2011,http://www.ambito-juridico.com,下载日期: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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