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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与机构仲裁的关系及优化方案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晴浪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巴西司法部门对仲裁员的能力要求相对较高,非专业的仲裁员一般不愿意冒风险承担责任。因此,在巴西仲裁制度的实践中,多数仲裁案件采用机构仲裁的方式进行。在机构仲裁中,包括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审查确认仲裁申请、送达仲裁申请书、确定并收取的费用、发出仲裁通知、协助指定仲裁员和决定延长期间等,仲裁机构对仲裁程序的管理贯穿始终。

对于仲裁员的委任,《仲裁法》并未从学历、专业水平、管理经验等方面设定特殊的要求,其仅简单规定:“当事人信任的任何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个人,均可担任仲裁员职务。”尽管《仲裁法》未对仲裁员的委任提出具体要求,但容许当事人通过共同协议,设定仲裁员的委任规则,或者采用仲裁机构或专业机构的规则。

《仲裁法》第17条规定:“仲裁员行使职能时造成的结果,受到适用于公务员的相同的刑法条款所规范并承担责任。”第18条规定:“仲裁员在事实及权利上等同于法官,其作出的裁决不得据以向法院提出上诉或不需要法院的确认。”由于巴西司法部门对仲裁员的能力要求相对较高,非专业的仲裁员一般不愿意冒风险承担责任。因此,在巴西仲裁制度的实践中,多数仲裁案件采用机构仲裁的方式进行。

机构仲裁亦称常设仲裁,是指依照争议各方当事人的协议,将争议交由一定的常设机构并依照该机构制定的现存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5]仲裁机构有独立的组织章程、仲裁规则、办事机构管理制度及供选用的仲裁员名册。在机构仲裁中,包括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审查确认仲裁申请、送达仲裁申请书、确定并收取的费用、发出仲裁通知、协助指定仲裁员和决定延长期间等,仲裁机构对仲裁程序的管理贯穿始终。选择机构仲裁有以下几点优势:

第一,拥有较为成熟和完备的仲裁规则。常设机构一般拥有一套由专家制定并经过实践检验的成熟的仲裁规则,其规则往往具有相当的科学性、适用性和普遍性,为当事人提供了公开的、可预见的仲裁机制。[6]当事人可以参考常设机构的仲裁规则,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能公平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机构进行仲裁。

第二,仲裁员的专业性和管理水平值得信赖。常设仲裁机构拥有专业水平较高的仲裁员,其仲裁员大多具有丰富的处理国际经济贸易事务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有利于解决复杂的国际经贸纠纷。[7]仲裁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仲裁员的专业水平、才智和管理技巧。仲裁机构一般会对仲裁员进行较为严格的培训与监督。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定期对仲裁员进行培训并组织经验交流活动,其内容不仅包括对案件实体问题的总结,也有行为准则的要求,以使包括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8]在内的所有仲裁员能够做到独立公正。(https://www.xing528.com)

第三,机构仲裁的效率较高。大多数仲裁机构都有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9]提供多种日常服务,如确认收到并转交仲裁申请和答辩状、确定并收取费用、督促当事人遵守各项程序期限、选择仲裁员、为仲裁员提供工作上的便利、针对仲裁员的回避问题作出决定、更换仲裁员、确定仲裁地、在开庭时安排记录员和配备翻译、跟踪仲裁程序以确保仲裁程序正规地完成等。

第四,机构仲裁的收费标准有明文规定。临时仲裁需通过谈判以确定费用,若当事人缺乏丰富经验,可能会在临时仲裁程序中支付不必要的费用。机构仲裁中,在缺乏具有拘束力的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仲裁申请一经提出,仲裁机构有权就其效力作出初步或最终决定,从而在较早的阶段终止仲裁程序,减少当事人的支出。

第五,机构仲裁更能获得司法机关的信任,在缺席裁决及承认执行方面,法院较为认可。仲裁机构一般会对仲裁程序是否正常进行和裁决书的制作格式进行严格的审查,使得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更有保障。[10]仲裁机构还会对仲裁裁决草案进行审查,目的是确保仲裁庭按照规定的裁决格式书写裁决,没有遗漏任何程序事项,包括所有的仲裁请求、仲裁费用、利息等事项。在特定情况下,仲裁机构更可提请仲裁庭注意某些实体问题的处理,但这并非是对仲裁庭实体问题处理的干预,而是对仲裁裁决的质量控制,因此更能获得司法机关的信任,有助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11]

机构仲裁虽拥有上述诸多优点,克服了临时仲裁的许多缺陷,能够为当事人和仲裁员提供较多便利条件,但相对于临时仲裁,机构仲裁亦有以下缺点:(1)机构仲裁有时过于死板和程序僵化。(2)仲裁程序官僚化程度较高。(3)仲裁的成本不断增加。(4)时间较长。[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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