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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展望:法庭命令参与ADR及详细规定的必要性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项对一般民事案件中ADR的使用情况的研究发现,受访律师中65%认为法庭应当有权命令当事人参与ADR,54%认为法庭应当享有强制调解权。目前新西兰许多法律对调解或者其他ADR程序仅作了基础性规定,立法咨询委员会以及国会法律顾问办公室建议,未来的法律中应当细化ADR的运作程序。国会法律顾问办公室认为,未来的立法应当包含建立在现存ADR示范条款基础上的详细规定,该规定可以适用于任何形式的解决纠纷方式。

未来展望:法庭命令参与ADR及详细规定的必要性

新西兰的律师已经看到了ADR在促进纠纷快速解决中的潜力以及在削减诉讼上的优势,因此普遍认为法庭应当有权命令当事人参与ADR,甚至认为法庭应当享有强制调解权。一项对一般民事案件中ADR的使用情况的研究发现,受访律师中65%认为法庭应当有权命令当事人参与ADR,54%认为法庭应当享有强制调解权。

目前新西兰许多法律对调解或者其他ADR程序仅作了基础性规定,立法咨询委员会以及国会法律顾问办公室建议,未来的法律中应当细化ADR的运作程序。国会法律顾问办公室认为,未来的立法应当包含建立在现存ADR示范条款基础上的详细规定,该规定可以适用于任何形式的解决纠纷方式。

理论界就是否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调解法展开了激烈的争论。[15]肯定方认为:统一立法可以保障裁决的一致性;可以为调解服务的质量设立一定的标准;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权利保护;可以解决调解员的某些困境——比如关于保密的限制和调解员的豁免权问题。但目前新西兰主流的观点是统一立法弊大于利,其主要理由如下:统一立法可能进一步僵化调解程序,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调解的发展。此外,在许多不同领域中,不同种类的纠纷需要不同的调解技术,由一部统一的法律涵盖现存具体调解制度下所有经验丰富的调解员掌握的不同调解方法,几乎无法实现。

参与法院附设调解会议法官的中立性问题同样引起了热烈的讨论,尤其是在家事法庭和强制调解中。调解员必须找到中立与干涉之间的微妙平衡,尽管调解结果的合法性要求使得这种平衡很难把握。此外,法律委员会还建议设立一个机构来整合所有由国家管理的调解,以确保其可以保持一定水准并充分发挥效用。考虑到费用问题,整合之后的调解机构同样将会为标的额在5万新西兰元以下的民事纠纷提供调解服务。[16]但是政府对此建议进行了批判,认为调解员应当隶属于相关的组织机构,否则将丧失其专业技能;民事纠纷应当由私人调解员解决,而非由国家调解体系去解决。[17]

在新西兰,调解、诉讼与仲裁的联系并未截然断裂,而是相互协调,形成了调、诉、裁相互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可以在纠纷解决的任何阶段适用。有关调解员的选任、时效期间、信息保密性等内容的详细规定,也使得该程序具备更强的可操作性。新西兰调解制度的运行是一个持续发展和评估的过程,从总体上来说是成功的,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认可和高度接受。法院附设调解和民间调解相结合的模式扩大了调解的适用范围,也间接地将调解制度实际上区分为不同的层次,使其能在费用、案件性质、当事人意愿等条件上实现多方共赢。这一种类繁多、层次分明的不同调解模式形成了一幅完美的制度“拼图”,使得纠纷能够在具备专业技能的调解员的主持之下得到圆满的解决。

【注释】

[1]牛子文:《瑞士调解制度新发展简述》,载张卫平、齐树洁主编:《司法改革评论》(第19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2]Guidelines on Process and Content of Legislation,ch.18: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Clauses in Legislation,http://www.justice.govt.nz,下载日期:2014年6月20日。

[3]齐树洁主编:《纠纷解决与和谐社会》,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8页。

[4]Laurence Boulle,Mediation:Principles,Process,Practice,2nd edition,Lexis Nexis,2008,p.249.

[5]《纠纷审裁处法》第13条规定,2万新西兰元以上的财产侵权诉讼,纠纷审裁处享有管辖权。

[6]AMINZ,Mediation Protocol(Version 07/2004).(www.xing528.com)

[7]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模式指的是当事人为解决争议,先启动仲裁程序,并在仲裁过程中由仲裁员适时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由仲裁员依据调解协议作出同样内容的裁决;如果调解不成,则恢复仲裁审理,由仲裁员作出裁决。大多学者认为该模式属于中国首创。参见张丽萍:《论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仲裁中调解》,载《经营管理者》2011年第18期。

[8]Peter Spiller,Dispute Resolution in New Zealand,OUP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2007,p.129,167.

[9]Laurence Boulle,Mediation:Principles,Process,Practice,2nd Edition,LexisNexis,2008,p.280.

[10]虽然调解总体上是一种自愿的、理想性的程序,但是可能对当事人而言,其在许多方面常常与程序的初衷相去甚远——法院可能因为种种原因勉强一方当事人参加调解,而当事人为了避免承担过重的诉讼费用而不得不参加调解。

[11]张宝成:《调解保密原则的应然状态与实然改造——兼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再完善》,载《浙江青年法学》2015年第1期。

[12]姚慧媛、黄永华:《论人民调解员的职业化》,载《经济研究导刊》2014年第36期。

[13]Laurence Boulle,Mediation:Principles,Process,Practice,2nd Edition,LexisNexis,2008,p.250.

[14]Department of Building&Housing,Annual Report 2009/2010;New Zealand Ministry of Justice,Annual Report 1 July 2009~30 June 2010.

[15]D.Clapshaw&S.Freeman-Greene,A Mediation Act:Do We Need One?http://www.researchgate.net,下载日期:2014年6月20日。

[16]New Zealand Law Commission,Delivering Justice for All.http://www l.awcom.govt.nz,下载日期:2014年6月20日。

[17]New Zealand Ministry of Justice,Government Response to Law Commission Report on Delivering Justice for All.http://www j.ustice.govt.nz,下载日期:201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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