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家事法院调解最显著的特点是多层次、多元化,调解贯穿诉讼的始末。[40]只要当事人有调解的意愿,法官即中止审理程序,为其安排调解员,确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具体流程如下:首先,由当事人提交申请。经双方同意,法官可将案件转介调解。其次,召开庭前信息会议。由登记官或调解员初步了解案件争点,介绍相关司法程序,使当事人充分了解可利用的调解服务以及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重要性。该会议为必经阶段。再者,举行案件评估会议。由调解员、登记官分别或共同主持,答复申请人关于调解程序的疑问,评估个人意愿以便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如果评估结果表明该案不适合调解,则转介其他服务。最后,进行调解。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视案件性质采取不同的程序:(1)对于仅涉财产问题的争议,由熟悉财产事务的登记官主持。(2)涉及子女问题的争议,则由调解员主持。(3)对于同时涉及上述两类争议的案件,则委派一名男性和一名女性担任登记官和调解员,共同主持“联合调解会议”,以兼顾性别平衡。
在澳大利亚对抗制司法制度下,当事人参加调解的主要动机在于降低其参与诉讼程序的费用。法院鼓励并在某种程度上参与调解,主要基于两个原因:首先是为了通过减轻诉讼当事人诉讼费用的负担来维护公共利益。其次,法院鼓励案件调解的目的在于减少法院的承办案件数,以避免诉讼迟延,同时节约诉讼资源。[41]澳大利亚调解制度的发展历程,也是一个持续发展的改革过程。调解的公共以及民间的监管体系正在逐渐适应实际运作中所遇到的显著问题,并且这一过程还将持续。此外,澳大利亚调解制度的确有效地分流了案件,减少了司法积案,甚至转变了法律职业的理念与行为[42],为澳大利亚民众“接近正义”提供了便利。(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