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澳大利亚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和各州在立法方面都非常关注社会矛盾解决机制的创新与发展。随着《1975年家庭法》的颁布,澳大利亚设立了专门处理家庭纠纷的家事法院。如法院认为“家庭及儿童调解员”有助于纠纷解决,则有责任建议其寻求调解员的协助。法院将押后法律程序,以便双方接受调解。
澳大利亚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和各州在立法方面都非常关注社会矛盾解决机制的创新与发展。相较于其他社会矛盾,多数家事纠纷都能在内部得到解决。但是,当家庭成员无法协商解决纠纷时,就需要外部力量的介入。随着《1975年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75)的颁布,澳大利亚设立了专门处理家庭纠纷的家事法院。其主要形式是在联邦高等法院内部设置家事法庭,并在各主要城市及部分地区设置联邦家事法院。家事法院设立伊始即提供专门的调解服务,与冰冷生硬的判决相比,灵活温和的家事调解更能满足家事纠纷解决的特殊性。
《1975年家庭法》[25]第19A条规定,任何有可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的人都有权直接向家事法院申请委任“家庭及儿童调解员”;第19B条规定,家事法院经双方同意有权将相关法律程序转交调解员处理。如法院认为“家庭及儿童调解员”有助于纠纷解决,则有责任建议其寻求调解员的协助。法院将押后法律程序,以便双方接受调解。[26]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了强调家事调解的重要性,澳大利亚将调解由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升级为“主要的解纷方式”(PDR),并在《2006年修正法》中增加了家庭纠纷解决机制(Family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简称FDRM),囊括了家事调解、家庭咨询及仲裁服务等方式。(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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