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位于南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间,由澳大利亚大陆和塔斯马尼亚岛等岛屿和海外领土组成,面积769.2万平方公里,人口2392万(截至2015年11月)。[1]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澳大利亚没有统一的法律体系,其民事纠纷和程序纠纷的管辖权归属州和直辖区,此外,联邦、州以及直辖区均享有立法权。在调解的立法与实践层面,澳大利亚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调解大国。数量巨大、种类繁多的调解立法,既规定了法院强制调解,也规定了当事人自愿调解。此外,澳大利亚家事法院调解制度发展迅速,也可为复杂多样的民事纠纷解决提供更全面的调解服务。
澳大利亚民事程序效仿英国民事程序中的当事人对抗主义,法官扮演中立裁判者的角色,诉讼程序冗长、低效、昂贵。[2]早在20世纪80年代,为规避诉讼程序的缺点,澳大利亚法院便尝试引进在美国迅速发展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3]上述措施的推行,得益于澳大利亚的普通法传统——法院在适用法律规则和法律程序方面,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20世纪90年代以后,法院尝试采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补充,甚至是替代传统的诉讼程序,澳大利亚民事纠纷解决体制历经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其对ADR的利用发展达到了一个高潮。[4](www.xing528.com)
自此,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尤其是调解,在澳大利亚司法体制中发挥的作用愈加突出。调解程序在澳大利亚家事法院中的适用最为广泛,当然,其在联邦裁判司法庭、行政上诉审裁处和国家土著人权利法庭也有普遍的应用。[5]联邦法院分析了在澳大利亚运用调解解决纠纷的可能性,并发展出独特的程序规则。调解现已成为澳大利亚最常见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6],但无论在联邦司法实践抑或州司法实践中,均无统一的调解规则来约束法院调解或者民间调解。因此,澳大利亚需要一部全面综合的法律来规范调解制度的发展。2011年通过的《民事纠纷解决法》(the Civil Dispute Resolution Act)[7]正是对上述需求的回应。该法规定了一项当事人的强制义务,在将纠纷诉诸联邦法院之前,当事人应尝试通过调解或类似的ADR程序解决纠纷。这部法律生效于2011年8月1日,但截至目前,在澳大利亚的司法实践中,并未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述当事人强制义务条款产生了效力,而且,我们还须继续观察调解是否会真正成为便于纠纷解决的程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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