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2年新《仲裁法》首次引入临时措施的相关规定。当然,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法院撤销上述临时措施令,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协议一致同意。当事人还可以事先协商确定赋予仲裁庭根据情况发布临时措施指令的权力。换言之,当事人向仲裁庭申请临时措施须事先就此项内容达成协议。仲裁庭发布上述临时措施指令前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财产保险。首先,新法并未就上述临时措施指令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这对法院及仲裁庭具体适用该程序造成了困难。
2012年新《仲裁法》首次引入临时措施的相关规定。该法规定当事人既可以向法院申请临时措施,也可以向仲裁庭申请临时措施。不过,两者之间还是存在细微差别的。当事人在启动仲裁程序之前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发布临时措施令保护相关利益。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同样可以向法院申请发布上述临时措施。当然,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法院撤销上述临时措施令,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协议一致同意。仲裁庭甚至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发布司法代表令(an order of judicial delegation)。
当事人还可以事先协商确定赋予仲裁庭根据情况发布临时措施指令的权力。换言之,当事人向仲裁庭申请临时措施须事先就此项内容达成协议。具体而言,仲裁庭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根据案件的性质等其他情形确定是否向其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发布临时措施指令。仲裁庭发布上述临时措施指令前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财产保险。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仲裁庭发布的临时措施指令,仲裁庭可以依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允许其采取必要的措施。但是,该措施不得影响仲裁庭或其他机构执行上述指令。(www.xing528.com)
2012年新《仲裁法》规定的临时措施在实践中仍面临一些问题。首先,新法并未就上述临时措施指令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学者指出,上述指令的形式应遵循约束仲裁裁决形式的相关规范。[10]同样,该法并没有明确法院和仲裁庭可以针对当事人申请发布哪些具体的临时措施。一般而言,法院和仲裁庭可能会冻结被申请人财产或银行账户、限制被申请人出境、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等等。[11]另外,该法也没有明确规定仲裁庭及法院发布临时措施的标准。这对法院及仲裁庭具体适用该程序造成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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