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仲裁法》对仲裁程序的相关规则予以细化,期望通过规则的修改提高仲裁程序的效率。如仲裁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程序,仲裁庭可能会对当事人交换书面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的程序进行限制,除非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过,新《仲裁法》并没有就证人证言的采纳和提交形式进行具体的规范。因此,证人证言的采纳及听证程序依旧根据伊斯兰法的规则进行。当事人可以依据伊斯兰法相关规则反驳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人证言。在伊斯兰法中,作假证或伪证是一项非常严重的罪行。
实践中,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负责控制并推进整个仲裁程序。首席仲裁员还负责向当事人或证人提问,制止在仲裁程序中的任何不当言行。仲裁庭的其他仲裁员可以通过首席仲裁员向当事人或证人提问和质询。仲裁庭还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或证人进行交叉询问,也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交叉询问。新法甚至赋予仲裁庭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力。该法第22条明确规定,仲裁庭在不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在特定程序事项上予以协助。这种协助包括传唤证人及专家证人、发布提交相关证据或文书的指令、审查上述相关文书及其他程序性事项。但是,法院协助处理上述程序性事项时,不得妨碍仲裁庭独立行使仲裁权。(www.xing528.com)
就专家证人而言,新《仲裁法》明确指出仲裁庭可以就特定的争议事项任命一名或多名专家提交书面或口头报告以协助其判断。仲裁庭须向当事人提供上述专家证人报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专家证人提交专家报告之后,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自主决定就专家报告内容是否举行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既有助于当事人听取专家证人就相关事项的陈述及说明,也有助于当事人就专家报告陈述自己意见以及询问专家证人的相关问题。新法并未对专家证人的独立性及中立性予以规范。但是,专家证人的采纳及其意见证据的听证同样须遵循伊斯兰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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