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理形式
仲裁庭的审理形式包括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规定,仲裁庭有权自主决定案件的审理方式。尽管如此,在仲裁程序的适当阶段,仲裁庭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开庭审理。一旦仲裁程序通过开庭的方式进行,为保障审理的连续性,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休庭,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如果当事人没有正当合理的理由要求休庭,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支付惩罚性费用。为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并给予当事人充分的准备时间,《仲裁调解法》要求仲裁庭因调查核实证据而举行会议的,应当事先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通知。
2.审理期限
时效性是纠纷解决的内在要求,纵使一个纠纷经过漫长的时间最终得以解决,但其对于纠纷当事人和社会而言已毫无意义。在新的《仲裁调解法》颁布前,由于缺少对仲裁期限的明确规定,仲裁程序与审判程序一样面临着效率低下的问题,以至于有人称其制度的生命力已被昂贵和拖延所破坏,由此也导致外国当事人尽量避免在印度进行仲裁。[17]为了避免仲裁程序久拖不决,修订后的《仲裁调解法》增加了第29条a款的规定,要求仲裁裁决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如果仲裁庭无法在上述期限内作出裁决,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然而,若仲裁裁决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增加额外的费用。对于超期仲裁的情形,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仲裁调解法》第29条第4款规定,如果因可归咎于仲裁庭自身的原因导致仲裁庭不能在12个月的期限或者延长后的期限内作出裁决,法院可以要求仲裁庭按照每月不超过仲裁费用总额的5%减少仲裁费用。(www.xing528.com)
3.仲裁裁决的修正与解释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便具有终局效力。如果由于仲裁庭工作上的疏忽或遗漏,致使仲裁裁决在作出时出现某些瑕疵,《仲裁调解法》允许当事人在收到仲裁裁决的30日内请求仲裁庭予以修正。这类瑕疵包括仲裁裁决中的计算错误、文字错误或任何其他类似性质的错误。如果仲裁庭自身发现了仲裁裁决中的非实质性错误,也可以在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自行修正。除了请求修正仲裁裁决的非实质性错误,当事人也可以请求仲裁庭对争点或裁决的部分内容作出解释。仲裁庭对仲裁裁决的解释也被视为仲裁裁决内容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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