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仲裁庭的管辖权是指仲裁庭依据当事人的协议和法律的授权所享有的,可以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有约束力裁决的权利。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管辖权异议,仲裁庭有权作出裁决。这项权利是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赋予的,它和仲裁庭所具有的裁决纠纷的实体权利一样,应被看作是仲裁庭为裁决纠纷特有的基本权利。
仲裁庭的管辖权是指仲裁庭依据当事人的协议和法律的授权所享有的,可以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有约束力裁决的权利。[13]《仲裁调解法》第四章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其内容包括仲裁庭的自裁管辖权与仲裁临时措施。
1.仲裁庭的自裁管辖权
仲裁庭的自裁管辖权是指仲裁庭有权决定其是否享有案件的管辖权。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管辖权异议,仲裁庭有权作出裁决。这项权利是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赋予的,它和仲裁庭所具有的裁决纠纷的实体权利一样,应被看作是仲裁庭为裁决纠纷特有的基本权利。[14]“仲裁庭缺乏管辖权”是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重要理由之一,因此管辖权问题是仲裁程序开始前必须解决的问题。[15]《示范法》第16条规定,仲裁庭可以对其管辖权包括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力的任何异议作出裁定。《仲裁调解法》采用了与《示范法》相同的规定。(www.xing528.com)
2.仲裁临时措施
仲裁临时措施是仲裁庭在仲裁程序的进行过程中为确保仲裁顺利进行所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各国仲裁立法中大多只规定了仲裁保全措施。仲裁保全措施对申请方当事人而言,具有防止对方当事人恶意转移财产、毁灭证据或避免对方当事人基于其他行为或不作为而导致最终的仲裁裁决无意义的积极功能。[16]为此,当事人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或仲裁裁决作出后、执行前的任何阶段都有权请求仲裁庭作出有关临时保护措施的命令,诸如保管、出售、扣押、检查与纠纷有关的财物。除此之外,印度的仲裁临时措施还包括指定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该项临时措施也是2015年修法的一个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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