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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组成与仲裁员任命程序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当事人未确定仲裁员人数的情况下,仲裁庭应当由独任仲裁员组成。但是,为了避免仲裁庭因无法形成多数意见而导致仲裁裁决无法作出,法律要求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之日起的60日内作出仲裁员任命决定。仲裁员退出仲裁活动或当事人同意终止对仲裁员的授权。不过,即使仲裁员进行了更换,仲裁庭在仲裁员更换前作出的命令以及仲裁庭规则并不因仲裁庭成员的变化而无效。

仲裁庭组成与仲裁员任命程序

1.仲裁员的选任

仲裁制度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当事人在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上拥有较大的自主决定权。有关仲裁庭组成人数的规定,世界各国仲裁立法均参照《示范法》第10条第1款[11]的表述。《仲裁调解法》也赋予当事人较大的自由,允许当事人自主决定仲裁庭人数、仲裁员国籍和仲裁员选任程序。在当事人未确定仲裁员人数的情况下,仲裁庭应当由独任仲裁员组成。但是,为了避免仲裁庭因无法形成多数意见而导致仲裁裁决无法作出,法律要求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此外,在当事人国籍不同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如果当事人请求法院选任仲裁员,为消除当事人对仲裁员公平公正产生的怀疑,法院通常会选择与当事人国籍不同的仲裁员主持仲裁。

对于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和独任仲裁员的选任规则,《仲裁调解法》第11条第3款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如果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应当各自任命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两名被任命的仲裁员选任,被选出的第三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的选任并不像我国《仲裁法》规定的那样,由当事人合意选择或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而是由两名仲裁员确定。这样不仅可以使仲裁员之间能够有效配合,还能够减少仲裁庭的意见分歧,提高仲裁程序的效率。在独任仲裁中,如果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员选任程序,其选任程序与上述三人仲裁庭的仲裁员选任程序类似。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之日起的60日内作出仲裁员任命决定。

出于防止仲裁程序不当拖延的考虑,《仲裁调解法》要求,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在收到对方要求任命仲裁员的通知之日起的30日内任命调解员,或者两名被任命的仲裁员自获得任命之日起的30日内未能就第三名仲裁员的选任达成一致,当事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请求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指定的机构或个人作出仲裁员任命决定。(www.xing528.com)

2.仲裁员的替换

商事仲裁员无法履行自己对当事人契约以及其他义务时,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依照多数国家商事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必须被替换。[12]《仲裁调解法》规定了替换仲裁员的两个法定事由:(1)仲裁员由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或不能及时采取措施。(2)仲裁员退出仲裁活动或当事人同意终止对仲裁员的授权。新仲裁员的选任仍然应遵循《仲裁调解法》中关于仲裁员选任的规定。不过,即使仲裁员进行了更换,仲裁庭在仲裁员更换前作出的命令以及仲裁庭规则并不因仲裁庭成员的变化而无效。对于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仲裁庭有权自由裁量是否需要重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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