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文化以和谐、宽容、协商为主导,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深深植根于其文化土壤之中。《仲裁法》为该国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的制度化奠定了法律基础。该法规定了仲裁规则、仲裁协议、仲裁员的选任、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执行与撤销等内容,为仲裁程序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为民众提供了多元化权利救济途径,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仲裁法》在商事纠纷的解决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法律适用中的弊端亦日益显现。
《仲裁法》是印尼应对经济交易国际化与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的产物,其为该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提供了发展契机。近年来,印尼仲裁程序的适用呈上升趋势,逐渐走进民众的视野。为吸引外国投资,印尼与许多国家签订了一系列多边投资条约,明确约定仲裁为条约中纠纷解决的首选方式。为促进与东盟主要国家的经济合作,印尼于2011年通过了《东盟全面投资协定》(the ASEAN Comprehensive Investment Agreement),该协定规定东盟投资国可以在本国法院和仲裁庭通过国际仲裁解决纠纷,或采用调解、协商、咨询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国际仲裁裁决在印尼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情形亦有增加的趋势,2007年仅有1份国际仲裁裁决申请承认,至2013年已达15份。此外,2012年共有9份国际仲裁裁决在印尼申请撤销。尽管印尼仲裁制度取得可喜的发展,《仲裁法》的弊端在实务中亦日益凸显。印尼仲裁制度是一种对抗性程序设置,且过分强调国家对仲裁的监督和控制,弱化了仲裁的民间性、独立性和自主性,造成了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混同。仲裁程序甚至比诉讼程序更加复杂、耗时和昂贵。仲裁裁决的执行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宣告仲裁裁决和仲裁协议无效的可能性较大,因此,许多印尼公司在商事合同中不愿将仲裁约定为唯一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程序的适用虽逐年上升,但总量偏低。印尼国家仲裁委员会作为该国最活跃的仲裁机构,2007至2012年也仅受理了250件仲裁申请。[14]
《仲裁法》取得了初步的立法成效。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仲裁案件稳步上升。同时,《仲裁法》的颁行促使新兴仲裁机构的出现,与印尼国家仲裁委员会形成竞争之势,完善了印尼仲裁机构的体系。为充分发挥仲裁的纠纷解决功能,《仲裁法》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临时仲裁,促使临时仲裁逐渐走进民众的视野。随着非机构调解和临时仲裁的增加,印尼独立的调解和仲裁亦逐渐发展壮大。为提升调解员和仲裁员的执业技能和专业化水平,印尼设立了多个调解员、仲裁员培训机构,如印尼调解员协会(the Indonesian Arbitrators Institute)和印尼独立调解员和仲裁员学院(the Indonesian Academy of Independent Mediators and Arbitrators)。[15]商品贸易的发展和经济的全球化呼唤更加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程序,印尼正以积极的态度不断完善仲裁制度,以适应经济迅猛发展的需求。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度尼西亚国家概况》,http://www.fmprc.gov.cn,下载日期:2016年3月27日。
[2]范若兰:《从印度尼西亚社会特点看伊斯兰教与政治的关系》,载《当代亚太》2005年第5期。
[3]Mas Achmad Santosa,Development of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in Indonesia,http://www.aseanlawassociation.org,下载日期:2015年12月22日。
[4]For information on the Rules Of Arbitral Procedure Of the Indonesia National Board of Arbitration(BANI),the official website of BANI,http://www.baniarbitration.org,下载日期:2015年12月22日。
[5]主要适用伊斯兰教义处理穆斯林之间的商事纠纷。
[6]“乌里玛”一词在阿拉伯语中,泛指所有得到承认的、有权威性的穆斯林教法学家和神学家,在印尼语中特指穆斯林神职人员。(www.xing528.com)
[7]Arbitration Procedures and Practice in Indonesia:Overview,http://us.practicallaw.com,下载日期:2015年12月22日。
[8]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in Indonesia,http://www.lawteacher.net,下载日期:2015年12月22日。
[9]陈卫旗、孟雁:《中国与东盟国家仲裁协议及其效力认定之比较》,载《广西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10]刘俊、吕群蓉:《论仲裁庭组成与仲裁之价值》,载广州仲裁委员会主办:《仲裁研究》(第10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1]马永双、赵金龙:《仲裁员制度的现状与改进》,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8期。
[12]这部分主要参考Michael Carl&Dewi Savitri Reni,Guide to Arbitration in Indonesia,http://www.ssek.com,下载日期:2015年12月22日。
[13]肖建华:《仲裁程序的公正观与主体性价值》,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14]Jared Heath,Dispute Resolution in Indonesia:Arbitration VS Litigation,http://www.corrs.com,下载日期:2015年12月29日。
[15]Tony Budijaja,The Asia-Pacific Arbitration Review 2016,http://www.globalarbitrationreview.com,下载日期:201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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