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仅在第6条中规定了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当事人在诚信的基础上,可放弃诉诸法院的权利,选择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若当事人决定通过庭外纠纷解决方式处理纠纷或争议,应当在确定之日起14日内以直接会晤的方式进行,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并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制定书面协议。当事人之间无法就争议或纠纷达成解决方案时,可邀请一名或数名专家顾问或调解员协助解决。若在专家顾问或调解员的协助下仍无法在14日内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员无法促成双方的谈判,当事人可请求仲裁机构或任一替代性纠纷解决机构指派调解员。调解员在接受仲裁机构或其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构的委任后,应当在7日内启动调解程序。通过调解员解决争议或纠纷的调解程序,应当严格在保密原则下进行,并应当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达成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调解协议具有终局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诚信执行。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签署后的30日内到区法院登记备案。区法院应当完成调解协议的登记备案后的30日内执行完毕。如调解员调解不成,当事人可基于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或即席仲裁处理。
基于和谐、融合、宽容的文化氛围,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印尼各部落得到极大推崇,在过去的十几年间,调解已经成为重要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但《仲裁法》仅设有一条调解条款,且《仲裁法》施行并不成功,诉讼程序与仲裁程序并无差异,导致仲裁程序无法充分发挥其制度优势。最高法院于2003年颁布2号法令,设立法院调解程序(或称法院附设调解机制),试图克服仲裁机制的弊端。法院附设调解机制取得了巨大的成效,在银行、保险、环境、劳动等领域已有大量成功的实践。(https://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