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程序适用于商业领域的纠纷处理,主要包括商事、银行、金融、资本投资、工业和知识产权等领域。仲裁程序只审理财产利益纠纷,涉及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等身份利益的纠纷不属于仲裁的受理范围。对于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以及刑事犯罪案件,仲裁庭不予受理。仲裁的审理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权力、公众舆论以及个人的干涉。
1.审理方式
仲裁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可以约定案件的审理方式、开庭地点和仲裁期限,但不得与《仲裁法》的规定相冲突,否则仲裁庭将依法决定案件的程序安排。除非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仲裁庭应依据《仲裁法》的规定进行仲裁。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争议事项可通过国内或国际仲裁机构予以解决。任何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均有陈述与辩论的同等权利和机会,仲裁庭应公平公正行事。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仲裁代理人,但必须特别授权。仲裁程序的进行原则上采用书面形式,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采用口头形式。仲裁程序中使用印尼语,除非仲裁庭在当事人的申请下,同意使用其他语言。
2.当事人缺席
申请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仲裁庭视为完成职责。被申请人经首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仲裁庭应当再传唤一次。被申请人在收到第二次传唤后10日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仲裁程序继续进行,仲裁庭将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但毫无根据或无法律依据的除外。
3.证人和专家证人(www.xing528.com)
仲裁庭认为必要时或经当事人请求,可以传唤证人或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传唤证人产生的费用及专家证人的差旅费由请求方(仲裁庭或当事人)承担。证人或专家证人作证前,应当庭宣誓。仲裁庭可以要求证人或专家证人就其作证内容形成书面文件。当事人应当配合专家证人的要求提供全部信息。仲裁庭应当将专家证人的书面意见书副本提供给当事人,方便其制作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认为专家意见模糊不清的,可以要求专家证人作进一步解释。
4.撤回仲裁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被申请人尚未提交答辩状之前撤回仲裁请求。未能在此之前撤回的,须经被申请人同意,申请人才能撤回仲裁请求、修改或补充仲裁申请书。修改或补充的内容仅限于案件事实,不包括仲裁请求的法律依据。
5.仲裁与调解的结合
当事人按时出庭的,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经仲裁庭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具有终局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根据调解书的有关条款履行责任。调解不成功的,仲裁庭应当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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