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事人选定的两名仲裁员有权选任第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一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选定仲裁员的,另一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可直接组成独任仲裁庭,该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采取独任仲裁庭处理仲裁事项时,必须达成独任仲裁员的聘任协议。仲裁庭在审查涉及当事人的重大利益事项时,认为有必要延长。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可在仲裁协议中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无法就仲裁员的选定达成一致意见,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依法指定。当事人选定的两名仲裁员有权选任第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仲裁协议未选定仲裁员的,当事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后的30日内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一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选定仲裁员的,另一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可直接组成独任仲裁庭,该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员可拒绝当事人的聘任。仲裁员拒绝或接受聘任的意思表示应当在收到聘任通知书后14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仲裁员一旦作出接受聘任的意思表示,即与当事人成立民事合同关系,非经当事人同意不得撤回。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在接受聘任后的14日内,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未能选任第三名仲裁员时,一方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指定。对法院指定的仲裁员,当事人无权请求更换。
当事人采取独任仲裁庭处理仲裁事项时,必须达成独任仲裁员的聘任协议。申请人可通过挂号信、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或快递等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拟聘任的独任仲裁员名单。被申请人在收到提议后的14日内,如果未能与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可提请有管辖权的法院指定独任仲裁员。法院可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从当事人提交的名单中选出或从仲裁机构中指定独任仲裁员。(www.xing528.com)
仲裁庭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可以延长任期:(1)一方当事人于特定情形下申请延长。(2)仲裁程序中的临时措施或中间裁决导致的任期延长。(3)仲裁庭在审查涉及当事人的重大利益事项时,认为有必要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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