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的仲裁实务主要由印尼工商会(the Indonesian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推动,早在1977年工商会便设立了印尼国家仲裁委员会(the Indonesian National Board of Arbitration)。在《仲裁法》颁布之前,该国的仲裁规则主要规定于民事诉讼法中,系荷兰殖民政府于1848年颁布的旧法体系的一部分。随着商业社会的高速发展,旧仲裁规则已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渐为社会所抛弃,诸如禁止女性成为仲裁员的规定等。《仲裁法》取代了旧仲裁规则,成为印尼仲裁制度的基本法律。该法共有82条,分为11章,涵盖总则、仲裁规则、仲裁协议、仲裁员的选任、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执行与撤销等内容,其中仅第6条规定了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主要为调解[3])。根据《仲裁法》,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指争议双方以协商的方式确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谈判、调解、和解或专家评审。《仲裁法》将仲裁作如下定义:当事人根据双方之间有效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请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或仲裁庭予以裁判,并受该裁决约束的一种庭外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仲裁程序适用于商业领域的纠纷处理,商业领域包括商事、银行、金融、资本投资、工业和知识产权等行业。
《仲裁法》的颁行推动了印尼仲裁机构的发展。目前全国设有3个主要的仲裁机构:(1)印尼国家仲裁委员会[4],由工商会支持,属于全国历史最悠久、活动最活跃的仲裁机构。(2)印尼伊斯兰宗教仲裁委员会[5],由印尼乌里玛委员会[6](the Indonesian Council of Ulamas)设立,主要处理穆斯林之间的商事纠纷和伊斯兰的商业交易。(3)印尼资本市场仲裁委员会,致力于处理资本市场领域的商事纠纷。[7]工商会倡导在国内及跨国的贸易、工业及金融领域内实施公正、快捷的纠纷解决机制。此举得到司法和人权部部长、经济事务部部长、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以及国家总统的批准和支持。(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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