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附设调解是指调解组织设立在法院的一种调解制度,其属于司法调解与民间调解的共生制度。[7]《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法院附设调解,相关条款为第10条、第41条、第180~188条等。该调解模式具有如下特点:(1)附设调解程序在一审审前准备阶段是一个强制性程序,根据该法第10条的规定,“法院有责任进行调解,并应创造有利条件使有关各方根据本法的规定就民事案件或事项达成协议”,即运用调解解决特定案件是法官的职责。(2)附设调解程序是诉讼与调解的紧密结合。该法第180条规定:“在一审审理准备阶段,法院必须为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组织调解。”只有在调解失败的情况下,法官才能继续开庭审理。此外,在二审开庭阶段鼓励各方达成和解协议也是法官的任务。二审开庭时,若当事人就纠纷解决达成调解协议,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或社会道德,二审法院应作出修改一审判决与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判。(3)附设调解达成的协议的执行具备司法保障。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经由法官确认,具有与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4)调解会议须在双方出席的情况下进行。(5)附设调解调解员是法官。原则上,审判长应指定一名法官来负责案件的调解。根据该法第184条的规定,受指令的法官负责调解程序的全部步骤,包括调解会议。
在法院附设调解程序中,主审法官主持调解会议,双方当事人提出待决的争议内容及相关意见。法官有义务整理、明晰双方已达成协议和未达成协议的事项,以推动纠纷的高效解决。因此,越南法院附设调解属于评估型调解。
2006年至2010年,越南法院民事受案量为881966件,民事纠纷逐年增多。法院附设调解成功率通常在40%以上,发挥了重要的解纷功能。(见表29-1)(www.xing528.com)
表29-1 2006年至2010年越南法院民事受案量和附设调解数目
然而,法院附设调解要求法官具备良好技能和深厚造诣。实践中,多数越南法官承认其缺乏调解技能,这是因为近50%的法官没有受过专门、系统的调解培训。[8]在附设调解中,法院并未与具有专业知识、提供纠纷解决服务的专业机构实行有效合作。[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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