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调解立法是调解规范化的核心。有关调解的规定已经在不少法律中有所体现。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推进调解规范化的进程,但其调解立法呈现碎片化状态。有关调解制度的原则性规范主要有1993年《石油法》、2005年《民法典》、2005年《商法》、2005年《投资法》等。例如,《商法》第31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应当由当事人选定的一个机构、组织或个人进行。”
调解立法是调解规范化的核心。越南制定了大量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典、单行法、法规、决定、指示、通知及决议。有关调解的规定已经在不少法律中有所体现。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推进调解规范化的进程,但其调解立法呈现碎片化状态。
有关调解制度的原则性规范主要有1993年《石油法》(第27条)、2005年《民法典》(第12条)、2005年《商法》(第11条和第317条第2款)、2005年《投资法》(第12条第1款)等。前述法律指出调解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鼓励当事人尽力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例如,《商法》第31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应当由当事人选定的一个机构、组织或个人进行。”(www.xing528.com)
法院附设调解规定在《民事诉讼法》[6](第179条至第195条)中;仲裁调解、商事调解规定在2010年《商事仲裁法》中;行政调解适用于土地纠纷和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规定在1994年《劳动法》和政府指导法令中;土地纠纷调解规定在2003年《土地法》和相关指导法令中;基层调解在1992年《宪法》中获得正式承认:“根据法律规定,适当基层人民团体可以处理轻微违法和人民之间的纠纷。”关于基层调解,最具体和全面的法律是1998年《基层调解条例》;民间调解则被规定在2005年《投资法》、2005年《商法》和其他一些法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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