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经一名宣誓过的翻译员、被授权认证翻译的官方、泰国驻外代表或领事认证的裁决和仲裁协议的泰文译本。裁决的执行不违反公共政策和善良风俗。在裁决中承担不利后果的一方没有提出异议或提出的异议不成立。除上述条件外,国外裁决的执行尚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裁决在裁决地所在国是终局的。该外国裁决受泰国签订的国际条约、公约或协定的管辖。
泰国对所有仲裁裁决均采用单一执行制度:本国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在执行上没有区别,其条件是作出裁决的该国受泰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公约或协定的管辖。[17]泰国是1923年《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1927年《日内瓦公约》和1958年《纽约公约》的成员国。这意味着当裁决由上述条约或公约的成员国作出时,该裁决可在泰国得到执行。根据《2002年仲裁法》的规定,申请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应在收到裁决书后的3年内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1)裁决书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2)仲裁协议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3)经一名宣誓过的翻译员、被授权认证翻译的官方、泰国驻外代表或领事认证的裁决和仲裁协议的泰文译本。
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法院应及时进行审查,并在申请满足以下条件时准予执行:(1)申请人在收到裁决书后的3年内向法院提出申请。(2)申请人提交了执行申请所要求的文件。(3)裁决所处理的争议可仲裁。(4)裁决的执行不违反公共政策和善良风俗。(5)在裁决中承担不利后果的一方没有提出异议或提出的异议不成立。除上述条件外,国外裁决的执行尚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裁决在裁决地所在国是终局的。(2)该外国裁决受泰国签订的国际条约、公约或协定的管辖。(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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