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的适用
《2002年仲裁法》第34条对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规定。首先,当事人可约定仲裁拟适用的法律,若无特别指明,被指定的外国法律为该国的实体法而非冲突规范。若当事人未约定仲裁适用的法律,仲裁庭应适用泰国法律,此时如存在冲突规范,仲裁庭应适用其所认为适当的冲突规范所确定的法律。其次,贸易惯例也是裁决依据之一,仲裁庭应根据合同条款并考虑到适用于交易的贸易惯例作出裁决。最后,仲裁法还允许进行友好仲裁,各方当事人可授权仲裁庭根据友好公平原则作出裁决。[16]
2.裁决的原则
仲裁裁决奉行“多数决”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首先,除非仲裁当事人另有约定,裁决和仲裁庭的任何决定都应经由仲裁庭多数人作出,如无法得到多数通过,首席仲裁员应单独作出裁决或其他决定。裁决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附有仲裁庭组成人员的签名,仲裁庭多数人的签名即可产生效力,但须说明缺漏任何签名的理由。其次,裁决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第一,除根据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对仲裁费用和仲裁员报酬作出的裁决外,仲裁员不能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事项作出裁决。第二,如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未违反法律,仲裁庭应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且该项裁决与其他类型的裁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3.裁决的内容与效力(www.xing528.com)
仲裁裁决的内容主要包括裁决所依据的理由、仲裁时间、仲裁地点、仲裁费用、仲裁员报酬等。首先,裁决书应明确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但以仲裁协议范围内的事项或当事人提出的请求为限。其次,裁决书应写明日期和仲裁地点,仲裁地点为当事人约定或仲裁庭确定的仲裁进行地。最后,仲裁费用和仲裁员报酬不能由当事人事先约定,而应由仲裁员裁定。仲裁裁决未确定仲裁费用或仲裁员报酬的,仲裁庭或一方当事人可请求法院加以确定。裁决一经作出并通知各方当事人,即具有终局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如在仲裁中承担不利后果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裁决的更正、解释与补充
根据《2002年仲裁法》的规定,若无特别约定,一方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后的30日内,在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后,可请求仲裁庭就裁决书中任何计算错误、笔误或其他细微的错误作出更正,也可请求仲裁庭对裁决书的某一点或部分作出解释,或对当事人已在仲裁程序中提出但裁决遗漏的请求事项作出补充裁决。仲裁庭如认为当事人的请求合理,应及时更正错误或在收到请求后30日内作出解释,或60日内作出补充裁决,该解释和更正构成裁决的一部分。如有必要,仲裁庭可延长上述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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