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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审理时应慎重考虑当事人的请求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仲裁庭一般不宜拒绝当事人的请求,除非其认为修改或补充可能造成裁决作出的过分延迟。

仲裁庭审理时应慎重考虑当事人的请求

1.审理方式与必要通知

仲裁当事人可选择书面审理或开庭审理,未约定的,仲裁庭可决定开庭审理,也可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证据进行书面审理。各方当事人还可约定仲裁地点和仲裁程序拟使用的语言文字,未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确定。此外,仲裁庭还应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参加开庭,或仲裁庭为检查货物、场所和其他文件而举行的任何会议,且应将一方当事人提供的申请书、答辩书、请求书、文件或其他资料送达另一方当事人。

2.证据采纳与材料调取

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仲裁庭有权采纳其认为适当的证据,该证据违反当事人约定的形式除外。仲裁庭、一名仲裁员或一方当事人在征得仲裁庭多数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请求法院调取文件或材料。法院如认为该项请求在其管辖权范围内,应予准许,并比照适用《民事诉讼法典》关于调取材料或文件的规定予以调取。

3.专家委任与专家出庭

根据《2002年仲裁法》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委任一名或数名专家就待决问题向仲裁庭提出报告,也可要求当事人向专家提供任何相关的资料,或向专家出示或允许专家接触任何相关的文件、材料和场所,以供检验。此外,经一方当事人请求或仲裁庭认为必要的,专家应在提出书面或口头报告后参加开庭,以使各方当事人有机会向其提问或委派己方专家就争议点作证。(www.xing528.com)

4.修改、补充请求与答辩

《2002年仲裁法》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根据该法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在仲裁程序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修改、补充其请求或答辩。仲裁庭一般不宜拒绝当事人的请求,除非其认为修改或补充可能造成裁决作出的过分延迟。

5.一方缺席与异议权放弃

一方当事人缺席和异议权放弃是仲裁实务中的常见情形。根据《2002年仲裁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出庭或不提供书面证据,不影响仲裁庭继续进行仲裁并根据其所收到的证据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知道或应知道另一方未遵守《2002年仲裁法》或仲裁协议中的规定,但仍继续进行仲裁而未及时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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