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共同将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事项提交第三者居中作出裁决的一种方法,它是一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法或称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而且还是一种最正式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3]作为一种正式的庭外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在泰国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4]
泰国仲裁的发展可追溯到却克里王朝早期。[5]1805年,拉玛一世重订了《三印法典》(the Law of the Three Seals)。该法典强调:在选择第三人解决纠纷的情况下,当事人必须接受裁决的结果,不论该裁决是否正确,都不可上诉。[6]1900年,上述规定得到泰国最高法院的进一步确认。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保障,诉讼外裁决往往无法得到实际执行,该情形一直延续到1987年仲裁法的颁布。
进入20世纪后,随着各国对商事仲裁的广泛认可,仲裁开始得到泰国政府的重视。泰国加快仲裁制度建设,并先后加入1923年《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Geneva Protocol on Arbitration Clauses)、1927年《日内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Geneva Convention on the Execution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以下简称《日内瓦公约》)以及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New York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以下简称《纽约公约》)。[7]1967年,泰国商事仲裁协会(The Tai Commercial Arbitration Committee of the Board of Trade)设立。1987年7月,《泰历2530年仲裁法》(Arbitration Act B.E.2530,本章以下简称《1987年仲裁法》)颁布。该法首次对仲裁程序与裁决执行作了规定,为泰国仲裁的制度化奠定了法律基础。1990年,司法部成立泰国仲裁协会(The Tai Arbitration Institude)。至此,仲裁程序有了明确的法律规范,裁决的执行有了法律保障,仲裁制度初步确立。(www.xing528.com)
尽管《1987年仲裁法》意义深远,但该法并未显露出与《示范法》所提倡的国家仲裁法相协调的趋势。[8]随着国内外商贸的发展,要求改革仲裁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2002年仲裁法》使泰国仲裁制度与国际社会接轨,并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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