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日本,ADR的实践历史源远流长。但这样的历史源流却使得日本法学界在“一战”前,将以调解为主的ADR误读为一项具有“前现代性”特征的纠纷解决机制[1]。日本于2007年施行《关于促进利用裁判外纷争解决的法律》。2014年3月17日,经过“ADR法调查委员会”1年的实证研究,法务省发布了ADR制度在日运行状况的调查书。司法ADR制度与行政ADR制度已趋于成熟,民间ADR制度虽然在适用过程中面临尴尬,但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在日本,ADR的实践历史源远流长。根源于人们对社会和谐的孜孜追求及法官职业群体的缺乏,早在江户时代,民间就有通过长者调解解决纠纷的习惯。调解凭借其自由灵活、高效便利的优势,在当时的社会情境下广受欢迎。但这样的历史源流却使得日本法学界在“一战”前,将以调解为主的ADR误读为一项具有“前现代性”特征的纠纷解决机制[1]。随着ADR在缓解传统社会与继受法冲突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以及美国等国家对ADR关注的升温,人们才逐渐改变对ADR的态度。
日本于2007年施行《关于促进利用裁判外纷争解决的法律》(以下简称《ADR促进法》)。该法附则第2条规定:“在本法施行五年后,政府应当对施行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如果认为有必要,则应基于调查结果修改法律。”由于2011年春天发生了3场大灾难——海啸、地震、核泄漏,立法者将注意力转移到其他更紧迫的事情上,推迟了对《ADR促进法》实施情况的调研。2014年3月17日,经过“ADR法调查委员会”1年的实证研究,法务省发布了ADR制度在日运行状况的调查书。ADR作为日本实现法制现代化的一种过渡性战略措施,有效地缓解了移植法与传统社会间的不适与冲突。根据运作主体的不同,可将ADR分为司法ADR、行政ADR与民间ADR。司法ADR主要指法院调停制度,包括民事调停与家事调停;行政ADR由国家或地方运营,负责处理环境、劳动、消费方面的纠纷;民间ADR包括仲裁机构、地区律师协会、准律师协会以及行业机构。司法ADR制度与行政ADR制度已趋于成熟,民间ADR制度虽然在适用过程中面临尴尬,但有很大的发展空间。(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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