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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调解案件处理比率的优化方法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0年,韩国民事纠纷案件数为1049851件,而其中起诉前申请调解的案件的处理数仅为10761件。2010年审结的民事调解案件数占审结的所有民事纠纷案件的比率约为7.4%。此外,大韩商事仲裁院的纠纷综合支援中心的调解结案率为34.6%,首尔地方律师会仲裁中心的调解结案率为32.8%。这种法院衔接型调解的结案率能超过30%,是令人鼓舞的现象。

提高调解案件处理比率的优化方法

2010年,韩国民事纠纷案件数为1049851件,而其中起诉前申请调解的案件的处理数仅为10761件。如表26-1所示,起诉前申请调解的案件的处理件数在过去5年里呈现出持续增加的趋势,但在所有民事纠纷案件的处理件数中的比率仅为1%左右(起诉前调解申请的案件的受理数所占比例也无多大差异)。所有调解案件中由受诉法院交付调解的案件数为67642件[16],起诉前申请调解的案件数与由法院交付调解的案件数的比率为15%:85%。2010年审结的民事调解案件数占审结的所有民事纠纷案件的比率约为7.4%。上述事实充分说明韩国的民众与调解并不亲近,而更熟悉裁判。这种现象进一步说明在韩国有必要向民众积极宣传调解制度。有关上述记述内容中2006年至2009年的资料可参考表26-1和表26-2。

表26-1 民事调解案件处理情况:调解担任法官、调解委员会的处理情况

续表

*1.调解成功率=(调解成立数+职权调解决定数-异议申请、职权调解决定取消数)÷调解处理数×100
*2.依受诉法院及调解担任法官、调解委员会的交付调解案件的调解处理比率=(调解成立数+职权调解决定数-异议申请、职权调解决定取消数)÷本案处理数×100

表26-2 民事调解案件处理情况:受诉法院的处理情况

*1.括号内的数据表示受诉法院的调解成功率(包括抗诉审)
*2.括号内的数据表示职权调解交付率(包括抗诉审)
*3.括号内的数据表示对职权调解决定的异议申请率(包括抗诉审)

2010年,交付调解的案件中约92%的案件由受诉法院处理,这种情形受到了批评。[17]为改变集中的现象,法院采取了委任常任调解委员,成立调解中心,积极委托大韩商事仲裁院(纠纷综合支援中心)、首尔地方律师会(仲裁中心)等机构进行调解等措施。

2006年以来,调解申请案件的调解成功率一直停留在30%左右。2006年、2007年由受诉法院进行的调解成功率维持在90%的水平,2008年以后则维持在88%的水平。如果由受诉法院调解的案件都是适于进行调解的案件,而且是在进行完证据调查之后达成调解的,则问题不大。如果是在进行完证据调查之前达成调解的,则可视为有可能存在后文所指出的问题。(www.xing528.com)

自2010年1月至11月,首尔法院调解中心受理的当事人申请调解案件和交付调解案件总计为3397件(未结案件除外),其中相当于50%的1689件通过调解得到解决。此外,大韩商事仲裁院的纠纷综合支援中心的调解结案率为34.6%,首尔地方律师会仲裁中心的调解结案率为32.8%。这种法院衔接型调解的结案率能超过30%,是令人鼓舞的现象。

从2010年5月开始实施的早期调解制度也得到了案件当事人的肯定而正成为重要的新型纠纷解决制度。[18]适用这一制度时同样也须斟酌上述诸要素,对是否属于适合进行调解的案件作出判断。就该早期调解制度曾对186名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的问卷调查,其中80%以上的应答人对该制度表示满意。[19]这一结果可视为是缘于早期调解制度有别于引发职权调解争议的受诉法院的调解,是在没有裁判部直接介入的情况下由首尔法院调解中心、大韩商事仲裁院的纠纷综合支援中心、首尔地方律师会的仲裁中心等机构的律师或者相关领域的专家们在更加轻松的气氛中和当事人一同寻求纠纷解决方案的制度。

如表26-1所示,起诉前申请调解的案件中由调解担任法官、调解委员会处理的调解案件数与依职权调解决定处理的案件数的比例自2006年至2008年维持在10%~15%,2009年为19%,2010年为24%,呈现逐步增加的趋势。2006年、2007年由受诉法院处理的调解案件数与依职权调解决定处理的案件数的比率为30%,2008年至2010年则为19%(请参考表26-2)。这一现象有可能是因为受诉法院对依职权调解决定交付调解持更加慎重的态度。

此外,对由受诉法院作出的替代调解的决定(职权调解决定)的异议申请率(包括抗诉审)自2006年至2010年从31%增加到62%,这说明职权调解决定并没有成为一个相对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20]但就所有民事本案案件来看,通过调解与和解的解决比率2006年为9.7%,2007年为12.8%,2008年为6.5%,2009年为16.6%,2010年为17.3%。5年内从6.5%到17.3%,变动幅度不大且也没有呈现出一贯的增加趋势。但自2009年起,可视为维持了增加的趋势,想来是努力强化法院衔接型调解制度等的成果逐步显现的结果。如表26-1所示,对有调解担任法官、调解委员会的职权调解决定的异议申请率为30%~35%。这一结果估计是因为虽然同为职权调解决定,但是后者较之前者,是在权威性更少的氛围中形成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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