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类型的案件适合调解,应通过探索案件的客观性质和当事人的主观意图作出判断。同时要根据各个调解机关的特性,将适合于各调解机关特性、类型的案件交付该调解机关。
1.客观要素
本人诉讼的情形;合同案件的情形;包括金钱以外问题的情形;当事人之间存在持续性个人关系或者业务关系的情形;当事人或者争议点为复数的情形;定型的、实体为非诉性质侵权责任案件的情形[14];案件已确保充分证据的情形等,均可视为适于进行调解的案件类型。但在现实中,如知识产权等存在高度技术性、科学性问题的案件或者需要专业知识的有关国际交易的案件则难以进行调解,即使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也只是为了了解对方的情况。
2.主观要素
当事人具有尽快进行和解的意思,不希望公开案件结果,对案件结果享有固有处分权,希望与对方当事人维持持续性关系等情形,即可视为适于进行调解的案件类型。
3.不适于进行民事调解的案件
包含宪法上的主张的情形;仅就法律争点存在争议的情形;请求宣言性判决的情形;因报道引起的损害名誉权案件等,有必要将案件结果公之于众的情形;依禁止命令的救济请求;请求确认境界的情形;债权人的代位请求;责任分配上存在争议的侵权案件;鉴于法律关系的重要性,有必要确立或者变更判例的情形等,可以视为不适于进行民事调解的案件类型。(www.xing528.com)
4.各调解机关的业务分担类型
《关于民事及家事调解事务处理的例规》(以下简称《调解例规》)第10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适合于调解担任法官调解的案件类型如下:(1)起诉前申请调解案件。[15](2)当事人之间就案件事实关系争议不大,仅就法律判断存在分歧的案件。(3)由于案件当事人与大部分调解委员具有特殊的关系或者彼此认识,导致调解委员难以自由地表达本人意见的案件。
适合于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类型如下:(1)多数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利害关系严重对立的案件。(2)如亲属、合伙人之间的纠纷等,因为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对立严重,就纠纷的解决,调解委员基于丰富经验的说服较之法律知识更为重要的案件。(3)如建筑工程相关纠纷、医疗相关纠纷等,涉及专业知识而适合于专家调解委员参与调解的案件。(4)当事人希望由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案件。(5)当事人之间的分歧严重,难以即日进行调解的案件。
适合于受诉法院调解的案件类型如下:(1)因交通事故或者工伤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2)因对事实关系的证据调查进行得很充分,已经到了受诉法院可以对事实关系及其法律适用作出评价阶段的案件。(3)当事人希望尽快解决案件纠纷,可预计易于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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