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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调解的几种类型和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型调解的类型有起诉前调解和诉讼中调解。原则上调解担任法官专司调解。常任调解委员领取相应的报酬,原则上不得从事其他职务。常任调解委员在适用刑法上的受贿罪时被拟制为公务员。调解结果与效力当事人之间无法达成协议或者协议内容不适当且没有作出替代调解的决定时,调解机关可以以调解不成立为由终结案件。调解成立时,则视为撤回起诉。

司法调解的几种类型和优化措施

司法型调解的类型有起诉前调解(依当事人申请的调解)和诉讼中调解。其中,前者以当事人的书面或者口头申请为要件,印花额仅为诉讼印花额的五分之一。

1.起诉前的调解

(1)调解机关

在起诉前的调解中,调解机关主要包括调解担任法官、常任调解委员和调解委员会。

调解担任法官由最高法院以外的各级法院院长和支院院长在所属法官中指定产生的法官以及市、郡法院的法官担任。原则上调解担任法官专司调解。

常任调解委员由法院行政处长从具有法官、检察官律师资格,并在国家机关等从事过法律相关业务,或者担任过法学助教授以上职位达到15年以上的人员中委任。常任调解委员具有与调解担任法官同等的权限。常任调解委员领取相应的报酬,原则上不得从事其他职务。

法院行政处处长可以按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支院,分别委任常任调解委员,为促进调解业务的有效进行可在各级法院设立调解中心。2009年首尔和釜山设立了调解中心,2011年大邱、大田、光州设立了调解中心。首尔法院调解中心共有8名常任调解委员(曾任过大法官的律师1名和普通律师7名[4]),釜山法院调解中心共有3名常任调解委员(曾任过大法官的律师1名和普通律师2名),而大邱、大田、光州各有2名常任调解委员。上述调解中心处理各个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的依当事人申请的调解案件和本案裁判部交由调解担任法官处理的交付调解案件中的部分案件,中心受理案件后,须在一个月内指定调解日期。

调解委员会由调解长1名和调解委员两名以上(一般为两名)组成。其中,调解长由调解担任法官或者常任调解委员担任,调解委员则从各级法院院长委任的调解委员中由当事人协商或者由调解长指定产生。调解委员只要求具备学识与德望,而不要求其他特别的资格要件。调解委员的任期为两年,不领取报酬,只从国库领取相应的日补贴、津贴及差旅费等。

(2)调解程序

实务中调解程序与和解基本相同,通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先听取当事人陈述,必要时进行简单的证据调查,如果当事人之间达不成协议就由调解机关提出协议方案并劝告当事人接受。因此,实务中调解与诉讼中和解没有多大区别,仅在依决定交付调解的案件中存在差异。由于《调解法》的规定并不太严格,因此也可以进行陪审调解[5]。(www.xing528.com)

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由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机关可以分离或者合并调解案件。

调解程序原则上不予公开,但案外人经调解机关许可可以旁听。调解机关可依当事人的申请作出禁止变更现状或者处分物件等保全处分命令,但该类命令不具有执行力,如违反只能处以3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起诉前的调解申请具有消灭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调解费用,如果调解成立时无特别约定的,则由当事人各自负担,否则由申请人负担。常任调解委员在适用刑法上的受贿罪时被拟制为公务员。调解程序中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陈述不得在民事诉讼中被援用。就起诉前的申请调解案件起诉时,受诉法院可以中止诉讼程序直至调解结束;而诉讼案件交付调解时,诉讼程序中止直至调解结束。如果调解机关认为强制执行成为调解的障碍的,可在一定情形下中止执行程序。

(3)调解结果与效力

当事人之间无法达成协议或者协议内容不适当且没有作出替代调解的决定时,调解机关可以以调解不成立为由终结案件(《调解法》第27条)。当事人之间无法达成协议或者协议内容不适当时,只要不存在适当的理由,调解机关应依职权在申请宗旨的范围内斟酌诸多情况而作出替代调解的决定(《调解法》第30条)。对于替代调解的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该决定书或者其调解笔录正本之日起两周内提出异议申请,如果没有异议申请或者异议申请被撤回或者替代调解的决定被驳回,决定的内容视为得到确定(《调解法》第34条第4款)。经调解,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的,调解于协议事项记载于调解笔录时成立。因调解成立或者替代调解的决定得到确定时,产生与裁判上和解相同的效力(《调解法》第29条、第34条第4款),所以产生既判力和执行力。调解不成立的情况下如有起诉前的调解申请,则拟制为于提出起诉前调解申请时起诉的,并自动进入诉讼程序(《调解法》第36条)。

2.诉讼中的调解[6]

受诉法院认为诉讼中的案件有调解必要时,可在抗诉审[7]判决宣告之前依职权决定将案件交付调解(《调解法》第6条)。对这些诉讼中受诉法院交付调解的案件的调解,既可以交付调解担任法官、常任调解委员或者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受诉法院自行调解或者委托受诉法院所属的受命法官[8]或者不属于受诉法院的受托法官[9]进行调解(《调解法》第7条第3款、第5款)。

调解成立时,则视为撤回起诉。辩论终结或者审理终结后也可以交付调解。在进行调解程序过程中,诉讼程序当然中止。调解不成立的,则重新恢复诉讼程序。其他情形则与起诉前调解相同。

3.家事调解

根据《家事诉讼法》和《家事诉讼规则》进行的家事调解,准用《民事调解法》和《民事调解规则》。只是因为对NA类[10]和DA类[11]家事诉讼案件和MA类[12]家事非讼案件(《家事诉讼法》第2条第1款)适用调解前置主义,所以对未经调解程序而直接起诉的,原则上受诉法院应将该案件交付调解。与和解相同,对于当事人无法任意处分的GA类[13]家事诉讼案件,不能进行调解。家事调解机关包括调解委员会和调解担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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