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的限制
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国家机构和地方机构、国家集团、国家公司、政党、宗教组织以及律师事务所、俄罗斯联邦主体律师协会、俄罗斯联邦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联邦公证员协会均不得设立常设仲裁机构;不得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非营利性组织同时设立一个常设仲裁机构;外国仲裁机构只有在根据新《仲裁法》第44条的规定取得行使常设仲裁机构职能的授权时,方可被认定为新《仲裁法》意义上的常设仲裁机构,否则,其管理的仲裁庭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作出的裁决在新《仲裁法》意义上将被视为临时仲裁裁决。
2.设立的条件
为取得行使常设仲裁机构职能的授权,非营利性组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提供的常设仲裁机构规则符合新《仲裁法》的要求;(2)常设仲裁机构具备符合新《仲裁法》要求的仲裁员名册;(3)提供的关于设立常设仲裁机构的非营利性组织的信息和该组织股东的信息真实;(4)结合非营利性组织的股东构成,该机构的信誉及其活动范围和性质可以保障高水平组织常设仲裁机构的活动,包括对相应仲裁机构的设立和活动提供财务保障,该组织所进行的旨在发展俄罗斯仲裁的活动。(www.xing528.com)
3.设立的程序
俄罗斯联邦政府以政府根据新《仲裁法》以许可令形式授权某一组织行使常设仲裁机构职能,而这一指令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完善仲裁审判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该委员会的设立由司法部批准。其组成成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企业家团体和工商会的代表、学术界和企业界的代表及其他人士。担任国家职务的人士和国家公务员不得超过完善仲裁审判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完善仲裁审判委员会根据是否满足新《仲裁法》第44条第8款和第12款规定的条件,出具是否授予相应的非营利性组织行使常设仲裁机构职能的建议。完善仲裁审判委员会有权要求设立常设仲裁机构的非营利性组织、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及其他组织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包括个人信息,以便审查新《仲裁法》第44条第8款和第12款中的要求是否得到遵守。
非营利性组织如被拒绝授权行使常设仲裁机构的职能,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在新《仲裁法》生效之前已经存在的仲裁机构,在决定是否对其授权时,会考虑该机构在新《仲裁法》生效之前的活动,以及在其管理下所作出但被撤销和被拒绝执行的仲裁裁决的数量。外国仲裁机构如享有广泛认可的国际信誉,可被授权行使常设仲裁机构职能。对外国仲裁机构授权行使常设仲裁机构职能时,无须审查其是否遵守新《仲裁法》第44条第8款的规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