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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规则的精细化优化方法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仲裁法》将仲裁规则分为常设仲裁机构规则和常设仲裁机构履行临时仲裁部分管理职能的规则两类。其中,前者具体包括公司纠纷仲裁规则等各类纠纷的专门仲裁规则。常设仲裁机构规则违反新《仲裁法》的规定是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法定理由。常设仲裁机构受理的争议类型。符合新《仲裁法》第45条第5款规定的仲裁程序。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常设仲裁机构有义务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关于提交仲裁申请书的信息。

仲裁规则的精细化优化方法

新《仲裁法》将仲裁规则分为常设仲裁机构规则和常设仲裁机构履行临时仲裁部分管理职能的规则两类。其中,前者具体包括公司纠纷仲裁规则等各类纠纷的专门仲裁规则。

1.仲裁规则的制定

常设仲裁机构的规则必须经过司法部审批与备案,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常设仲裁机构规则违反新《仲裁法》的规定是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法定理由。常设仲裁机构有权制定多部仲裁规则,其中包括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国内争议仲裁规则、简易仲裁规则、特定类型争议的仲裁规则和公司争议仲裁规则,且所有仲裁规则均适用新《仲裁法》第45条第4款至第7款和第9款。

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应包括以下规定:(1)以新《仲裁法》和/或《国际商事仲裁法》作为常设仲裁机构进行活动的基础。同时,可以制定混合规则,允许根据争议的主体构成和其他要素,相应根据新《仲裁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进行仲裁。(2)常设仲裁机构受理的争议类型。(3)在常设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范畴之内的仲裁员的专业要求和其他要求。(4)常设仲裁机构的组织结构,每个机构的设立程序、权限和职能,授权参与仲裁管理程序的人士的权限和职能。(5)常设仲裁机构管理仲裁的具体职能,包括协助组建仲裁庭、回避的审议、组织往来文件和仲裁文件的交换、档案管理和案件材料的保管、接受补偿与仲裁管理支出、支付仲裁员报酬和其他支出有关的资金。(6)符合新《仲裁法》第45条第5款规定的仲裁程序。(7)指出在解决争议程序的范畴内,哪些问题的决定属于仲裁庭的权限,哪些属于常设仲裁机构的权限。(8)适用的仲裁员公正性和独立性规则,规定保障仲裁员公正性和独立性的要求。(9)任何种类仲裁费的规定数额,包括仲裁报酬的固定数额,或者这些收费的计算方法。(10)仲裁支出的构成和承担方式等。

2.仲裁规则的适用

新法赋予当事人选择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的权利:若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未另行约定,或者仅约定援引常设仲裁机构规则,而无明确具体的要求,或者仅指出争议由常设仲裁机构管辖,则其争议的管辖应适用仲裁庭所认为的更为适当的常设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对于仲裁规则的适用按照新《仲裁法》第7条第12款的规定。(www.xing528.com)

3.仲裁规则的电子

在不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关于仲裁程序条款的情况下,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可以包含文件转递问题、使用通过电信渠道交换电子文件的往来联络问题、采用电子文件作为证据的问题、使用电话网络和可视会议系统举行会议的问题。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可以规定,当事人无权以协议方式变更其规则的某些规定,但新《仲裁法》规定必须由当事人直接协议约定的条款除外。

4.公司争议仲裁的专门规则

常设仲裁机构有义务通知发生公司争议的法人,告知其提出仲裁申请书,并在常设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根据《法人国家统一登记簿》中记载的地址向该法人发出仲裁申请书的复印件。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常设仲裁机构有义务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关于提交仲裁申请书的信息。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法人有义务就提交仲裁申请书通知该法人的所有股东,以及对该法人发行的有价证券权利进行统计的该法人有价证券持有人名册持有者和/或存管机构,并且附具仲裁申请书复印件。在仲裁的任何阶段,任何股东均有权通过向常设仲裁机构发出书面形式的申请书参加仲裁,其从常设仲裁机构收到申请书之日起成为仲裁当事人,但前提条件是,其应接受当时仲裁所处的状态,并不得对此前的程序活动提出异议或者要求撤销(包括申请仲裁员回避,而其回避理由在该股东参加仲裁之前已经提出过)。常设仲裁机构有义务根据新《仲裁法》第45条第4款的规定,通过向其发出书面形式的申请书、通知和仲裁庭的裁定、裁决书,通知所有参加仲裁的法人股东,除非相应的法人股东以书面形式拒绝收取此类信息。案件的其他信件,只有在仲裁庭认为该信件对于参加仲裁的法人股东作出决定或者维护其权利和合法权益非常重要时,才会向这些股东发出。撤回仲裁、承认仲裁和签订和解协议可以不必取得所有根据新《仲裁法》第4条参加仲裁的法人股东的同意,除非某一股东在收到常设仲裁机构关于撤回仲裁、承认仲裁或者签订和解协议的书面通知后30日之内发出书面异议,并且仲裁庭认可该股东继续参加仲裁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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