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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化:提高仲裁的可行性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仲裁法》扩大了民商事纠纷的可仲裁性。5年前,尽管联邦法律未有任何禁止性规定,仲裁法院仍认为公司纠纷是不可仲裁的。根据新《仲裁法》第13条第7款、第45条第7款的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纠纷可以提交仲裁:仲裁协议订立在2017年2月1日以后;仅常设仲裁机构能仲裁公司纠纷;常设仲裁机构在仲裁时需适用特殊规则。

扩大化:提高仲裁的可行性

长期以来,虽然俄罗斯仲裁法律规定民商事纠纷可以提交仲裁解决,但俄罗斯仲裁法院对仲裁机构存有某种“敌意”,时常狭义解释可仲裁性规定,不断缩小商事仲裁受案范围。例如,消费者争议,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的登记和授予争议,不动产争议,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设立、登记、解散、清算等争议,与国有资产有关的争议都属于不可仲裁事项。可仲裁性关涉仲裁解纷功能的提高,成了此次仲裁改革最重要的问题。新《仲裁法》扩大了民商事纠纷的可仲裁性。新法规定: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交付仲裁解决,但联邦法律可以限制将某些类型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

新《仲裁法》打破了仲裁法院对公司纠纷解决的垄断。5年前,尽管联邦法律未有任何禁止性规定,仲裁法院仍认为公司纠纷是不可仲裁的。这一消极性限制源于最高仲裁法院判决的Maximov v.NMLK案(Case No.А4035844/2011)。新法意图克服公司纠纷解决的司法弊病,将商事仲裁扩大适用于公司纠纷。根据新《仲裁法》第13条第7款、第45条第7款的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纠纷可以提交仲裁:(1)仲裁协议订立在2017年2月1日以后;(2)仅常设仲裁机构能仲裁公司纠纷;(3)常设仲裁机构在仲裁时需适用特殊规则。例如,俄罗斯工商总会国际商事仲裁院(ICAC)于2017年2月1日正式发布了《涉公司争议仲裁规则》。(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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