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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的基本制度及其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俄罗斯参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建构了本国的商事仲裁制度,仲裁国际化水平较高。这一特殊机构作出临时措施决定的权力来源于俄罗斯联邦工商总会国际商事仲裁院的章程。该章程由于构成《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的附件而具有法律效力。至于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国际商事仲裁法》的规定与国际公约基本一致。

商事仲裁的基本制度及其优化措施

俄罗斯参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建构了本国的商事仲裁制度,仲裁国际化水平较高。

1.仲裁协议

在商事仲裁中,仲裁协议是排除法院管辖权,赋予仲裁庭对特定争议管辖权的依据。俄罗斯仲裁立法对仲裁协议的要求可以分为形式要求与实质要求。

俄罗斯对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与《示范法》及大多数国家法律一致,即要求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书面形式”的认定十分宽松,除传统的书面文件外,载于双方往来的书信、电传、电报或供协议记录的其他电信方式中的仲裁协议也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此外,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一份书面合同中约定“参照”某项载有仲裁条款的文件,并且该“参照”足以使该文件中的仲裁条款构成当事人间合同的一部分,那么当事人间的该份书面合同也可被认定为包含仲裁条款。更进一步的是,启动仲裁程序后,如果在仲裁申请书与仲裁答辩书的交换中,一方当事人称双方当事人间订有仲裁协议,而另一方当事人对此并不否认,则可以据此认定双方当事人间存在书面的仲裁协议。[10]

俄罗斯仲裁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仲裁协议须具备哪些事项,但毋庸置疑,仲裁协议必须载明当事人将现存的或可能发生的某项争议提交仲裁裁决的意思表示。在俄罗斯,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需要格外注意的是“仲裁法院”(Arbitration Court)与“仲裁庭”(Arbitration Tribunal)这两个术语的区别。

2.仲裁庭组成

在商事仲裁中,承担争议裁判者角色的是仲裁庭。因此,选任仲裁员的程序显然是商事仲裁的重要环节。

与《示范法》一致,俄罗斯支持临时仲裁,也不强制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名册内的仲裁员。《国际商事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员的人数,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员的人数没有约定,则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还可以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员的产生方式进行约定,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员的产生方式没有约定,则:(1)当仲裁庭是独任仲裁庭时,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就独任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意见,独任仲裁员由俄罗斯联邦工商总会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团指定;(2)当仲裁庭是三人仲裁庭时,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收到另一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的要求后30日内没有选定仲裁员,则由俄罗斯联邦工商总会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团为其指定,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指定,如果双方选定的仲裁员没有在30日内指定出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同样由俄罗斯联邦工商总会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团指定。[11](www.xing528.com)

关于仲裁员的回避,《国际商事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员回避程序进行约定,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员回避程序没有约定,则拟提出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知悉仲裁庭组成或了解到仲裁员存在任何应当回避的情形后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庭提出回避申请,仲裁庭应就是否回避作出决定,若该回避申请被驳回,提出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0日内,请求俄罗斯联邦工商总会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团就是否回避作出终局决定。[12]

3.临时措施

临时措施对于商事仲裁的重要性不必赘言。俄罗斯有权作出临时措施的主体有:(1)仲裁庭。《国际商事仲裁法》规定,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仲裁庭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可以命令任何当事人对争议标的采取仲裁庭认为必要的临时保护措施,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人任何一方提供有关此种措施的担保。(2)法院。《仲裁程序法典》明确规定了仲裁当事人既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前也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向俄罗斯法院提出保全措施申请。(3)俄罗斯联邦工商总会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团。这一特殊机构作出临时措施决定的权力来源于俄罗斯联邦工商总会国际商事仲裁院的章程。该章程由于构成《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的附件而具有法律效力。[13]

4.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与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不同,俄罗斯并没有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进行“外国裁决”“国内裁决”的划分,而是分为“国际裁决”与“非国际裁决”。凡是对《国际商事仲裁法》适用范围内的争议作出的裁决皆为“国际”裁决,无论该裁决作出地是俄罗斯境内还是境外,也即无论是“外国仲裁裁决”还是“本国裁决”,只要裁决所涉争议属于《国际商事仲裁法》规定的范围,其承认与执行都适用相同的规定。

根据《国际商事仲裁法》的规定,启动“国际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时间上,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应当在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的3年内提出;(2)管辖上,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应向债务人营业地或住所地的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提出请求,如果地点未知,则应向债务人财产所在地的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提出请求;(3)形式上,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时,应向仲裁法院提供仲裁裁决和仲裁协议的原本或者经过有权机关认证过的副本,如果仲裁裁决和仲裁协议不是用俄语书写的,必须提供经过有权机关认证过的俄语翻译版本;(4)救济上,若当事人对仲裁法院就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作出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在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法院提出上诉,除此上诉外,俄罗斯仲裁法律制度中还提供了一条独特的救济途径,即当事人在该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还可以向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申请复审,也即下级仲裁法院有关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决定有可能在生效后被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更改。

至于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国际商事仲裁法》的规定与国际公约基本一致。值得注意的是,普遍认为,俄罗斯仲裁法院在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存在滥用公共政策的情况,存在着诸多俄罗斯仲裁法院以违反俄罗斯联邦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相关仲裁裁决的案例。通过这些案例,可以发现俄罗斯仲裁法院对于公共政策的界定缺乏统一的标准,令人难以预测。不过,从相关案例中也可以看出,越是高级别的仲裁法院,对商事仲裁的态度越友好、越开放。[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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