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家事调解制度及其在儿童离婚案件中的价值

家事调解制度及其在儿童离婚案件中的价值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夫妻纠纷占家事纠纷总数的一半以上。《婚姻法》第26条规定,涉及16周岁以下婚生子女的离婚案件在诉讼前必须进行强制性调解。当事人若不同意,可在任何时候要求终止调解继续诉讼。近年来,挪威对监护权等纠纷的调解制度进行了更加全面的法律评估。评估报告认为,家事调解制度的最大价值在于可以验证初步调解协议的效果且能够更多地关注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家事调解制度及其在儿童离婚案件中的价值

在挪威,家事纠纷主要由家庭咨询办公室(Family Counselling Offices)负责调解。2013年,家庭咨询办公室处理了32175件纠纷,[17]比2001年增长了近30%。夫妻纠纷占家事纠纷总数的一半以上。2013年,超过19600件夫妻纠纷经过调解达成协议。[18]

为缓解法院的诉讼压力,新《婚姻法》和《儿童法》专门规定了家事调解制度,对涉及监护、探视纠纷以及涉及未满16周岁婚生子女的离婚案件等调解作出强制性规定。《婚姻法》第26条规定,涉及16周岁以下婚生子女的离婚案件在诉讼前必须进行强制性调解。《儿童法》第51条规定,凡涉及监护、探视等纠纷的案件必须经过1小时的法定强制调解,[19]在调解有希望达成时可以延长至3个小时。这些规定不仅有利于保障儿童的权益,也满足了当事人希望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需求。该形式的调解通过家庭咨询办公室,或者通过其他有特定资质的调解员(包括神职人员、公共健康事务的专家、私人执业律师精神病医师、心理学家)进行。当诉前调解协议未达成时,案件立即进入诉讼程序。在诉讼中,法庭依然有义务在每一个诉讼阶段评估达成调解的可能性,并可采取必要手段促进调解。法庭拥有相当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决定在诉讼中增加一个新的调解程序。在新的调解程序中,法庭有义务指派专家顾问与当事人、儿童进行分组讨论,调查实际情况并拟定调解协议。调解之后,法庭可以给予当事人一定期间选择对拟定的调解协议是否接受。当事人若不同意,可在任何时候要求终止调解继续诉讼。(www.xing528.com)

近年来,挪威对监护权等纠纷的调解制度进行了更加全面的法律评估。评估报告认为,家事调解制度的最大价值在于可以验证初步调解协议的效果且能够更多地关注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