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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调解与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及条件分析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调解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做法取得了积极的效果,由此,刑事调解的范围扩及成年人和累犯,但不包括应当立即拘禁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71条A款规定,如果公诉人认为刑事案件适于调解,可以将案件转交调解委员会处理。即在一般情况下,刑事调解的案件是在警察侦查结束后,检察官确认案件适合调解的情况下才转交给刑事调解委员会处理。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诉讼程序即告终止。

刑事调解与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及条件分析

刑事调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包括双方的利害关系人和代理人)在中立第三方的主持、协调下,经平等、自愿的对话与协商,共同就被害方的具体损害的确定与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后,由司法机关对该案件作出非罪化或刑罚轻缓化处理的一项制度。[14]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调解模式(Victim-Offender Mediation)通过强调恢复情感和赔偿物质损失的重要性,促进纠纷的解决。[15]挪威的刑事调解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针对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试验项目,并在后期得到进一步发展。通过调解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做法取得了积极的效果,由此,刑事调解的范围扩及成年人和累犯,但不包括应当立即拘禁的案件。

刑事调解委员会作为专门的刑事调解机构,设立于一个或几个社区中,其成立的目的在于从受害者的角度创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通过一个成功的调解,当事人有可能达成一份特别形式的赔偿协议以改变其处境。《刑事诉讼法》第71条A款规定,如果公诉人认为刑事案件适于调解,可以将案件转交调解委员会处理。即在一般情况下,刑事调解的案件是在警察侦查结束后,检察官确认案件适合调解的情况下才转交给刑事调解委员会处理。在调解中,自愿性原则作为基础原则规范着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即使国家检察官建议进行调解,也需要当事人明确表达其同意调解的意愿,且被害人必须作出书面的同意意见。调解程序要求当事人必须亲自参与,面对面进行调解。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诉讼程序即告终止。若调解失败,司法机关继续刑事诉讼程序。[16]目前,刑事调解程序作为轻微刑事案件(主要是轻伤害案件,扒窃、盗窃案件以及邻里、家事纠纷案件)诉讼机制的补充被大量使用,已成为可以代替审判的刑事案件处理机制。(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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