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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的类型及其在法律中的地位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调解所作出的决定或达成的协议和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如调解不成,或一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不服,各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一审法院起诉,正式启动诉讼程序。议会大力支持庭外调解,并将其纳入《纠纷解决法》的立法动议。

调解的类型及其在法律中的地位

由于历史传统以及调解实践的差异,世界各国的调解形式多样,并且仍在不断创新。[5]在挪威,调解的类型主要包括法定调解和庭外调解。

1.法定调解

挪威的法定调解是某些类型的案件进入诉讼的必经程序。根据《纠纷解决法》的规定,除婚姻家庭、监护及公民起诉政府外的所有民事纠纷在向法院起诉之前,都必须经过调解委员会调解。缺席调解是其中的一大亮点,一方当事人若未能出席调解会议的,调解委员会可以径行作出调解决定,并书面通知缺席的一方,以防止当事人不配合调解或者以调解为借口拖延审判。调解所作出的决定或达成的协议和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特定类型的案件由特设的机构处理,如劳动法院和社会保险调解委员会等。

调解解决的纠纷数量年均多达17万件,调解协议或调解决定的执行率为90%左右。大量的民事案件债务案件和其他私人争议经由调解委员会处理。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遵循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本原则,在3名调解员的主持下开展,调解员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任何一方或双方。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的专门的强制执行机构,主要负责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调解协议生效后,若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调解不成,或一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不服,各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一审法院起诉,正式启动诉讼程序。

进入诉讼程序后,为确保程序快速、经济和有效地展开,法院有责任评估争议是否可以通过调解解决。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仍然可以选择调解。法院应在被告提出供述后,与各方当事人讨论如何最好地安排诉讼程序,这包括设定适当的期限和确定是否应当进行常规的诉讼和解或诉讼调解。诉讼中的和解是由诉讼当事人自行进行的,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自己协商解决纠纷的一种私法行为。[6]法院安排一场正式的听证会即可启动诉讼和解。诉讼调解则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是一种程序导向型纠纷解决制度,[7]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之一。诉讼调解启动前需要有一个正式的决定。法院不仅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愿,同时要考虑双方当事人权利的平衡。当双方当事人权利不平衡时,如只有一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法院有权终止调解,以防止因双方当事人因是否聘请律师产生的差异而导致调解协议的不公平。若在权利不平衡的条件下双方当事人坚持调解,则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有责任去保护弱势的当事人。(www.xing528.com)

2.庭外调解

法庭外调解主要包括民间调解和律师调解。民间调解主要指在非司法性和非行政性的民间组织、团体或个人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8]挪威现有20多个民间调解组织,这些组织主要根据双方合意,调解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纠纷,如邻里纠纷、小额经济纠纷赔偿、轻微盗窃行为、未成年人犯罪、校园骚扰事件等。《纠纷解决法》第7章对庭外调解作了详细规定,包括调解员的选择、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的效力等。庭外调解员的选任比较随意,当事人认可即可。调解程序随时可以暂停或终止。需要注意的是,经庭外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强制执行。律师调解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新的调解方式。对于一些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既不愿上法庭,又认为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法律知识不够,就可以请律师协会指定律师调解。律师调解时,允许双方当事人在自己的法定代表和法律顾问的陪同下,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

议会大力支持庭外调解,并将其纳入《纠纷解决法》的立法动议。这既加强了庭外调解的合法性,也提高了庭外调解的质量。具体来说,议会制定了关于调解协议签订和内容的法规,进一步完善了调解员制度,以及庭外调解所应遵循的程序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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