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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调解制度的发展背景及优化方法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ADR在挪威的发展历史悠久。挪威是最早建立非诉讼调解制度的国家,1715年即已初步建立调解制度。随着调解制度的不断发展,调解委员会的权力也不断扩大,渐渐被授予了有限的裁定权。如今,除租赁合同纠纷、监护权纠纷、劳资纠纷、公共事务纠纷等适用特有纠纷解决程序的案件外,调解已成为挪威绝大部分地区案件的诉前强制性程序。1988年,挪威总检察长向司法部提议,认为调解委员会应该受到法律规制。根据该协定,挪威须执行欧盟指令。

挪威调解制度的发展背景及优化方法

挪威的法院体系由90个初级法院、6个中级法院和1个最高法院组成,每一个法院都审理各种类型的案件,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挪威设有单独的行政法院,最重要的特殊法院为土地联合法院和劳动法院。[2]

ADR在挪威的发展历史悠久。早在中世纪,纠纷发生后,首先交付由执政党任命的地方仲裁委员会解决。如果地方仲裁委员会未能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案件将被移交当地的人民议会解决。挪威是最早建立非诉讼调解制度的国家,1715年即已初步建立调解制度。到1797年,调解组织已普遍设立,调解成了民事诉讼前的必经程序。调解委员会(Conciliation Boards)建立后,审前由本地非专业法官调解的传统正式形成。在案件正式进入法院系统(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前,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纠纷的初步解决。随着调解制度的不断发展,调解委员会的权力也不断扩大,渐渐被授予了有限的裁定权。如今,除租赁合同纠纷监护权纠纷、劳资纠纷、公共事务纠纷等适用特有纠纷解决程序的案件外,调解已成为挪威绝大部分地区案件的诉前强制性程序。目前,全国设有435个调解委员会,首都奥斯陆设有3个调解委员会。每一个调解委员会由3名调解委员组成,并聘请若干工作人员。此外,各方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庭外调解。20世纪80年代以来,民间调解兴起,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可寻求民间调解机构的协助,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进入21世纪后,该国还创设了一项由律师主持的调解制度。[3]

随着调解机构的不断发展,调解制度也在不断完善。1988年,挪威总检察长向司法部提议,认为调解委员会应该受到法律规制。1991年全国调解委员会颁布了《关于调解与和解的法令》。1993年生效的新《婚姻法》和2003年修改的《儿童法》对家事调解制度予以规范。1998年《刑事诉讼法》第67条、第71条(A)第1款赋予警察将案件移送调解的权力,即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警方可不予起诉。2002年,新《刑法典》第53条明确规定将调解视为缓刑的特殊条件。2008年1月生效的新《民事诉讼法》为庭外调解初步建立了标准协议,且进一步为法定调解的自主性提供了依据。近年来,在欧盟《调解提令》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UNCRC)的推动下,其调解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www.xing528.com)

1996年,司法调解程序示范项目开始试点。随着试点项目的不断延伸和扩展,到2006年,所有的法院均能独立提供调解服务。立法部门于2005年6月1日颁布了一项新的民事程序法——《纠纷解决法》(Dispute Act),该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基于均衡性原则,该法增加了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集体诉讼程序等内容,旨在构建成本低、效率高的纠纷解决系统。2008年5月21日,欧盟颁布了《调解指令》,该指令的目的在于便利当事人利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并通过鼓励使用调解以及确保与司法程序之间的平衡关系,促成纠纷的妥善解决。目前,挪威虽未加入欧盟,但与欧盟达成了《欧洲经济区(EEA)协定》。根据该协定,挪威须执行欧盟指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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