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民诉法未对一般民商案件调解员的基本职责及职业规范作出具体要求,但是司法部为推动调解制度发展设立了一个委员会专门负责推广替代性解决机制。该委员会还负责制定相关的调解行为规范与标准,起草有关法律条文。
司法部ADR公民委员会(The Civic Council for Alternative Methods of Conflict and Dispute Resolution)通过发布调解员行为标准(Standards for Conducting Mediation)及道德守则(Code of Ethics of Polish Mediators)对调解员的职责作出较为具体的指示,这些规范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民事诉讼立法在调解方面的局限。
2006年6月26日,ADR公民委员会公布了调解员行为规范。该行为规范要求:调解员应当确保当事人能够自主地参加调解及达成调解协议;必须保持中立与公正;应当确保调解的保密性;准确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及进程;恰当辅助当事人、合理晓谕当事人自己的调解服务等。与此同时,该委员会还向司法部提交了一份修改调解立法的提议,其中就包括调解员的资格、选任与认证。[8](www.xing528.com)
2008年5月19日,ADR公民委员会公布了调解员道德守则。该守则的主要内容如下:(1)主持调解程序时,调解员必须遵守独立、自主的基本原则。(2)调解员应就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调解。(3)调解员应当保证当事人自由参与调解。(4)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确保当事人了解调解程序的基本步骤、最终目标、调解员角色及调解协议的性质。(5)调解员应当仅在一定业务能力范围内提供适当的调解服务,避免提供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调解服务。(6)在无法确认自身是否能够在某一具体案件的调解过程中保持中立时,调解员应当提出回避。(7)调解员应当保证调解程序的绝对保密性。(8)调解员应当确保自身与涉案当事人不存在任何利益冲突。(9)调解员不能收取除调解费之外当事人馈赠的任何直接或间接利益。(10)调解员应当合理宣传自己的调解服务,避免误导当事人对其资历、调解能力、实践经验、服务范围及服务费用作出错误评估。(11)调解员应当就调解程序设计的服务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问题向当事人作出明确的说明。(12)为更好地提供调解服务,调解员应当提高、扩展自己的调解专业技能。
从ADR公民委员会公布的调解员行为规范及道德守则的内容来看,调解员主要应承担注意义务、保密义务、忠实义务、告知义务等。调解员的保密义务主要是指禁止调解员未经允许向他人披露调解的相关信息;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调解员应当基于当事人的利益履行职责,不偏不倚地提供公正的调解服务;告知义务主要是指调解员应当向当事人披露自身调解服务的相关信息以及调解程序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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