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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程序的规定和要求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诉法并没明确规定调解程序如何进行,仅对调解的启动、调解员选任、调解会议、调解报告等问题作了较为粗略的规定。民诉法并没有规定任何强制启动调解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调解请求时调解程序正式启动,相关证据也须一并提交。在附设调解程序中,法院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自主决定发布指令将案件转介调解。民诉法规定,调解员应就相关调解事项向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提交调解报告并署名。

调解程序的规定和要求

民诉法并没明确规定调解程序如何进行,仅对调解的启动、调解员选任、调解会议、调解报告等问题作了较为粗略的规定。

1.程序的启动

启动调解源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法院的转介调解指示。调解启动协议的签订时间没有严格限制,调解启动协议可以是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签订也可以在纠纷发生之后达成。民诉法并没有规定任何强制启动调解的情形。

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调解请求时调解程序正式启动,相关证据也须一并提交。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形,调解程序则不会启动:(1)专任(permanent)及非专任调解员在收到调解请求之日起7天内拒绝调解。(2)新任调解员人选收到调解请求之后一周内决定调解或当事人一周内未同意调解员人选。(3)未达成调解启动协议或拒绝调解请求。调解请求应包括当事人的详细情况、具体争议事项及有关材料。

在附设调解程序中,法院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自主决定发布指令将案件转介调解。提起诉讼之前当事人已签订调解启动协议的,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则应当根据被告的答辩内容指示双方进行调解。[6]法院仅提议当事人参加调解,不强制要求当事人参加调解。一般而言,法院在首次听审结束之前作出调解指示。首次听审结束之后,法院可在双方当事人共同要求下作出调解指示。但是,在家事调解中,法院可在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提议当事人调解。法院可在闭门会议期间向当事人发出调解指示。法院也可在未通知当事人的前提下作出调解指示。最终是否接受法院调解指示,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

2.调解会议及调解报告(www.xing528.com)

调解员应确定适当的调解会议时间和地点。若双方当事人一致认为无须专门召开调解会议进行调解,调解员不必安排调解会议,可直接进行调解。为控制调解会议费用以减轻当事人的负担,法律还明确规定调解会议的开销不得超过50兹罗提。民诉法规定,调解员应就相关调解事项向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提交调解报告并署名。该报告应当载明调解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及当事人姓名、地址、调解员等相关信息。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须将调解协议内容一并附上,并且当事人也须署名。未就争讼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应在调解报告中记录当事人拒绝达成调解协议的原因。在附设调解程序中,调解员则将相应调解报告提交给转介调解的法院。为促使当事人认识调解程序解决纠纷的可能性,2015年新法要求当事人提交起诉状时,须告知其是否考虑过通过调解等其他友好型纠纷解决方式解决纠纷;如果没有,应说明理由。

3.调解咨询会议与法院协助义务

2015年新法新增了一项调解咨询会议制度,以增强当事人对调解程序的认识,进而提升当事人通过调解程序解决纠纷的可能性。审判长可以邀请当事人参加一个友好型纠纷解决方式咨询会议,其目的主要是对调解程序相关问题的咨询。该会议邀请双方当事人的律师代表、专人调解、司法机构人员等参加。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参加上述调解咨询会议,法院可能会要求未参与该会议一方当事人负担参与该会议一方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由于新制度实施不久,其效果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为促进调解程序的顺利进行,2015年新法明确规定调解员为了解案情,有权查阅相关卷宗,法院应当提供便利。法院在确定向当事人发出调解指示令后,应当及时将双方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告知指定的调解员。此外,该法还规定法官须根据具体案情告知当事人进行调解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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