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诉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自愿参加调解。一方当事人在收到调解提议之后的7日内可以通过拒绝参加调解停止调解程序。立法者认为,由于目前国内缺乏相应的调解实践经验,所以民诉法采用辅助型调解模式是合理的。保密性也是其调解制度的一项突出原则。另外,民诉法还明确规定调解员享有就相关事实出庭作证的豁免权。民诉法同样注重调解程序的中立性。
民诉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自愿参加调解。就法院外调解而言,调解开始之前当事人应当达成启动调解程序的协议。调解启动协议可以由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签订,也可以在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就附设调解而言,调解程序启动之前当事人双方必须同意接受法院的调解提议。一方当事人在收到调解提议之后的7日内可以通过拒绝参加调解停止调解程序。波兰采用辅助型调解模式,[3]即一名中立调解员协助各方进行协商,通过谈判解决纠纷。立法者认为,由于目前国内缺乏相应的调解实践经验,所以民诉法采用辅助型调解模式是合理的。
保密性也是其调解制度的一项突出原则。调解员不得披露在调解过程中所知悉的有关案件的所有事实,除非各方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在调解程序中提到的调解方案、妥协陈述等声明都不能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使用。另外,民诉法还明确规定调解员享有就相关事实出庭作证的豁免权。尽管该法并没有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作出规定,但是当事人仍须遵守相应的保密义务,任何有违保密义务的行为都可能承担民事责任。2015年新法则将保密义务的范围扩张到参与调解的其他人员以及当事人。换言之,参与调解程序的各方当事人、调解员及其他人员都须对其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到的事项履行相应保密义务。(www.xing528.com)
民诉法同样注重调解程序的中立性。该法明确规定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必须保持中立。但该法并未指出如何确保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保持中立性。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这种结果监管或事后追责的立法模式可能并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因此,2015年新法明确规定,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有义务告知当事人任何有关影响其中立性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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