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劳动法》在解决集体劳动争议纠纷中首次引入调解程序。1997年,刑事程序法中开始引入调解程序。波兰首先在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中引入调解程序,而后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引入调解程序。2004年,调解程序开始成为行政诉讼程序中的一部分。调解程序先后在劳动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家事法等法律中得到确认后,民事诉讼法才引入一般民商事调解程序。
早在2002年,司法部民事法律修改委员会便会同民商事法律专家(法学学者、最高法院大法官、高级检察官)着手起草调解法。经过两年的起草和征求意见,《调解法》于2004年8月提交议会审议,并最终于2005年6月28日审议通过。至此,新的调解程序被正式引入民事诉讼程序中。波兰《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还通过修订诉讼费用规则,鼓励当事人使用调解程序,并对调解员收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鼓励更多的专业人士参与调解服务。2005年民诉法修正后,首次明确规定一般民商事案件都可以适用调解程序。调解程序不再仅限于某几种特定纠纷类型,除特别程序之外所有民商事案件都可以适用调解程序。该法主要从基本原则、程序、费用、效力与执行等方面对调解程序进行规范,并规定调解的形式主要为法院外调解与法院附设调解。(www.xing528.com)
2015年新法旨在提升商事案件通过调解程序解决纠纷的数量,强化商事企业(及其他从业人员)对调解、仲裁等友好型纠纷解决方式的认识,并试图改善调解等非诉讼解决方式的质量,使它们在处理纠纷过程中更加经济、高效和非正式化。该法主要从加强程序规范、组织规范以及财政刺激三个方面提升当事人使用友好型纠纷解决方式化解纠纷的意愿,首次规定了常设调解员在任职资格。为了吸引企业采用调解程序解决纠纷,新法甚至引入税收优惠政策,提出调解费用可以抵减税费,规定法院及法官可以将调解费用在诉讼费用中一并考虑。新法还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引入了大量细化调解程序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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