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化当事人的自主性
调解相对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当事人的意愿处于核心地位,双方当事人是基本的参与者,调解员的活动必须以当事人为中心。《德国调解法》规定不论是调解的开始、结束,还是调解的过程、协议的达成都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基础,充分实现当事人自治,使社会成员在实现法律正义的途径中发挥更大的自主性。而当事人在这个自我决定的平台上,可以更清楚地认识自己的需求和利益。
《德国调解法》提出的最低法定标准和要求,并不限制调解的灵活性。针对法院案件云集导致的诉讼延迟严重化的问题,调解作为一种灵活和广泛应用的纠纷解决机制,不但可以避免诉讼拖延和耗费过大等问题,使民事司法系统趋于快速、廉价,还可以有效减轻法院的负担,缓解法院系统的紧张状况,使法院能够集中精力处理真正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纠纷。由于调解人员大多具有专门知识,因此在解决涉及特定标的物的技术性问题或其他相关问题时,调解比一般的诉讼程序更为简便快捷。[26]
3.当事人对结果接受程度高(www.xing528.com)
德国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是提高民众对民事司法的信心和满意度,[27]而调解这种灵活的纠纷解决方式是一种面向未来的解决方式,旨在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使当事人得以继续合作。面向未来的角度不仅能够取得解决纠纷与维持双方友好关系的双赢成果,还可提升双方当事人的满意值,促使合作方法实现增值。对那些因长期性、综合性社会关系发生的纠纷(如家事纠纷),以及有保守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需要的案件而言,由于调解具有面向未来的特性,因而更适合于调整当事人不愿和不能中断相互关系的争议。[28]
4.促进欧盟各成员国的交流与发展
欧盟在区间经济发展的推动下致力于促进ADR的运用,特别是调解。《德国调解法》的颁布不仅鼓励国内调解机制的发展,也有助于促进跨境纠纷的调解,提高效率。调解机制在欧盟区间的便利运用,为欧洲经济的飞速发展进一步扫清法制上的障碍,有利于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交流与发展,能够更好地实现欧洲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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