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荷兰在1982年设立了专门统筹监察专员工作的国家监察专员署,负责受理有关政府机关、警察部门、公共医疗机构的所有申诉。在荷兰,监察专员与行政法庭并行处理行政纠纷。相比较而言,监察专员制度体现了荷兰法律文化两个最基本的特征与要求——灵活性和敏感性,能够更高效地达到纠纷解决的目的。[24]向监察专员提起申诉已经成为荷兰人解决行政纠纷的首选。
荷兰现行法院体系中并不存在专门处理行政、劳动及家事纠纷的法院,因此难免会出现司法体制僵化、部分纠纷无法诉诸司法的困境。针对该情形,荷兰在中央与地方建立了一种半正式化的纠纷处理机构——监察专员,以应对游离于普通司法程序之外的特殊社会纠纷,尤其是行政纠纷。[23]监察专员与地区法院的行政法庭并存,共同分担行政纠纷的解决。荷兰在1982年设立了专门统筹监察专员工作的国家监察专员署,负责受理有关政府机关、警察部门、公共医疗机构的所有申诉。如果发生了一起涉及政府法令的纠纷,而该法令既非行政命令亦非法律法规,监察专员将被授权介入。监察专员进行调查之后,就政府机构的行为是否合理作出决议,该决议将公告于起诉方、被诉方以及议会。当事人向监察专员申诉时,不以申诉对象的行为违法为前提,只要当事人认为其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即可提出申诉。申诉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监察专员作出的处理结论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鉴于舆论媒体对监察专员的正面宣传所带来的压力,其执行率较高。在荷兰,监察专员与行政法庭并行处理行政纠纷。相比较而言,监察专员制度体现了荷兰法律文化两个最基本的特征与要求——灵活性和敏感性,能够更高效地达到纠纷解决的目的。[24]向监察专员提起申诉已经成为荷兰人解决行政纠纷的首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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